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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国家法定几岁可以学习驾驶汽车?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一、办理初次申领非汽车类驾驶证的有关规定
1、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的中国公民,符合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28号令第九条)规定的身份条件,未领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均可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的;
(2)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两年的;
(3)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增驾的除外)。
3、对符合规定的,考试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简称"科目一")合格后,核发学习驾驶证,学习驾驶证有效期为两年,不办理换证,有效期不作延长。对持学习驾驶证并经场地驾驶(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简称"科目三")考试合格的,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4、公安部第2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第七条,驾驶证有效期六年。初次领取的驾驶证第一年为实习期;学习驾驶证有效期为二年;临时驾驶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5、根据广公交(传)[2003]194号文的要求(转发公安部管局《关于贯彻落实交通管理十七项便民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在受理暂住人员异地申请驾驶证业务时,要将“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的查询结果打印存档。如无法反映被查询对象的,可在打印的查询结果上手工记录查询对象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查询时间,并由经办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2)如因计算机网络故障,交警部门在收到申请后连续7个工作日都无法利用系统查询的,应由申请人出具在原籍地尚未取得驾驶证的书面保证,并告知其有关规定后给予办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函告申请人原籍地车管部门。
二、办理初次申领汽车类驾驶证的有关规定
1、符合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28号令第九条)和广公交(传)[2003]194号文的要求(转发公安部管局《关于贯彻落实交通管理十七项便民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的身份条件的中国公民,未领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均可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的(左下肢残疾人员申请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除外);
(2)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两年的;
(3)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增驾的除外);
3、初次申领学习驾驶证的年龄:
(1)申请大型客车、无轨电车学习驾驶证为21至45周年;
(2)申请大型货车学习驾驶证为18至50周年;
(3)申请小型汽车学习驾驶证为18至70周年
(4)申请其他车型学习驾驶证为18至60周岁。
4、初次申请的大型客车,只限城市公共交通部门需在市区固定线路上驾驶的人员,且申请人应持城市公共交通部门证明到所在地级市车管所提出申请,经签注意见后报省车辆管理所按公安部规定审批,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批复。
5、对符合规定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核发学习驾驶证,学习驾驶证有效为两年,不办理换证,有效期不作延长。对持学习驾驶证并经科目二、三考试合格后,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6、根据广公交(传)[2003]194号文的要求(转发公安部管局《关于贯彻落实交通管理十七项便民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年龄接近70周岁的人员申请学驾,如按照各科目考试时间间隔规定,申请人无法在年满70周岁之前完成所有科目考试的,车管部门应不再受理,并告知申请人有关规定。
(2)年龄接近70周岁被注销小型汽车驾驶证未满2年的人员,可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申请恢复,经考试合格后车管部门可重新核发小型汽车驾驶证。考试成绩由考验员在申请表考试记录栏手工签注,考试费用按照驾驶员考试注册费收取。
(3)从2003年9月1日起,全省统一开始受理自动挡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的考试业务,经考试合格核发z类驾驶证,持z类驾驶证不得驾驶非自动挡车辆。
(4)在受理暂住人员异地申请驾驶证业务时,要将“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的查询结果打印存档。如无法反映被查询对象的,可在打印的查询结果上手工记录查询对象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查询时间,并由经办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如因计算机网络故障,交警部门在收到申请后连续7个工作日都无法利用系统查询的,应由申请人出具在原籍地尚未取得驾驶证的书面保证,并告知其有关规定后给予办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函告申请人原籍地车管部门。
三、办理增驾非汽车类驾驶证的有关规定
1、办理增驾学习证时,所持驾驶证已到审验期或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的,须先行办理审验或换证手续。
2、不得同时增驾两种车型。取消摩托车类驾驶证和汽车类驾驶证实习期内不能互相增驾的限制。
3、申请人的年龄与初次申请学习驾驶证规定的年龄相同。
4、签发增驾学习驾驶证后,所持驾驶证被吊销或注销的,其增驾学习驾驶证一并注销。
5、增驾学习经考试合格换发驾驶证时,原驾驶证准驾车型是增驾后准驾车型含有准予驾驶的车辆的,只记载增驾后的准驾车型代号。原有的其他类别准驾车型代号保持原记载。
6、增驾后按规定需有实习期的,应在驾驶证副证记录栏内签注实习期开始的日期,并记录所增驾的车型。
7、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办理增驾机动车驾驶证:
(1)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的;
(2)在吊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的;
8、根据广公交(传)[2003]194号文的要求(转发公安部管局《关于贯彻落实交通管理十七项便民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在受理暂住人员异地申请驾驶证业务时,要将“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的查询结果打印存档。如无法反映被查询对象的,可在打印的查询结果上手工记录查询对象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查询时间,并由经办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2)如因计算机网络故障,交警部门在收到申请后连续7个工作日都无法利用系统查询的,应由申请人出具在原籍地尚未取得驾驶证的书面保证,并告知其有关规定后给予办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函告申请人原籍地车管部门。
四、办理增驾汽车类驾驶证的有关规定
1、办理增驾学习证时,所持驾驶证已到审验期或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的,须先行办理审验或换证手续。
2、不得同时增驾两种车型。取消摩托车类驾驶证和汽车类驾驶证实习期内不能互相增驾的限制。
3、申请人的年龄与初次申请学习驾驶证规定的年龄相同。
4、签发增加学习驾驶证后,所持驾驶证被吊销或注销的,其增驾学习驾驶证一并注销。
5、增驾学习经考试合格换发驾驶证时,原驾驶证准驾车型是增驾后准驾驶车型含有准予驾驶的车辆的,只记载增驾后的准驾车型代号。原有的其他类别准驾车型代号保持原记载。
6、申请增驾大型客车、无轨电车的,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历。"三年以上安全驾驶"是指:连续三年以上每一年内均无发生因违章被吊扣驾驶证两次以上(每次吊扣证不超过一个月);无发生特大、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无发生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含同等责任)。
7、增驾后按规定需有实习期的,应在驾驶证副证记录栏内签注实习期开始的日期并记录所增加的车型。
8、根据广公交(传)[2003]194号文的要求(转发公安部管局《关于贯彻落实交通管理十七项便民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z类驾驶证增驾c类驾驶证,应当经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合格,增驾其他类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与c类驾驶证增驾其他类驾驶证的考试科目要求相同。
9、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办理增驾汽车驾驶证:
(1)有妨碍驾驶的疾病、生理缺陷的(左下肢残疾人员申请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除外);
(2)在吊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的。
五、办理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的有关规定
1、驾驶证有效期满3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到车辆管理所换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换证的,应当事先申请提前或延期换证。经审核同意,可提前在有效期满前半年内办理换证手续。延期换证不能超过有效期满后1年,但不办理有效期的延期。持证人在换证期间,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超过驾驶证有效期1年以下申请换证的,给予警告后按规定办理。警告应记录在驾驶证登记资料中。超过1年以上的,注销其驾驶证。
2、年龄超过60周岁持有A、B驾驶证的,可换发C类驾驶证;持N、P驾驶证的不换发驾驶证。除A、B、N、P准驾车型还有其他准驾驶车型的,注销A、B、N、P后保留其他车型换发驾驶证。持有准驾车型C类驾驶证的,由不从事营业性运输改为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应补办审验手续并换副证。
六、办理驾驶证登记项目变更换证的有关规定
持证人因姓名、出生日期、住址、通讯地址、身份证件等发生变更的,必须在五天内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七、办理驾驶证转出的有关规定
持证人因工作变动,户口迁移等原因改变现籍管理机关的应向公安车辆管理部申请办理驾驶证转出手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办理转出业务:
(1)违章、事故未处理完结的;
(2)机动车驾驶证在吊扣期内的;
(3)正在实习期的驾驶证;
(4)持学习驾驶证的;
(5)增驾学习期间内的,如确需办理,由驾驶员本人提出申请注销增驾学习车型的学习证后予以办理。
八、办理驾驶证转入的有关规定
1、持证人因改变长期居住地或在暂住地居住1年以上等原因改变现籍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驾驶证转入手续须在转出后60天内申请办理。
2、根据公安部28、29号令的有关规定,转入的驾驶证档案资料所须如下:
公安部28号令实施前,《机动车驾驶员登记表》、准考证、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表、《转籍通知书》;公安部28号令实施后至2000年3月1日前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准考证、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表、《转籍通知书》;在2000年3月1日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证流程记录单、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表、《转籍通知书》、驾驶证副证应加盖"转出"字样的印章。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表加盖转出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行政章。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转入:
(1)违章、事故未处理完结的;
(2)机动车驾驶证在吊扣期内的;
(3)正在实习期的驾驶证;
(4)持学习驾驶证的;
(5)增驾学习期间内的(本人申请注销增驾学习车型后转出的除外)。
九、办理驾驶证换证、补证的有关规定
1、驾驶员未到审验或换证期而机动车驾驶证破损、文字记载或相片模糊不清的可以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损毁、被盗抢的,可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原因并登报声明后申请补发,又找回原遗失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将原遗失的机动车驾驶证交回发证机关,否则,按谎报冒领驾驶证件处理。新证按原证有效期签注。
2、如其驾驶证已达有效期满前3个月的,按换发的驾驶证有效期签注。
3、据广公交(传)[2003]194号文的要求(转发公安部管局《关于贯彻落实交通管理十七项便民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补领驾驶证必须由驾驶员本人申请,并填写《广东省机动车驾驶证补证申请表》,告知内容必须经申请人签名确认。驾驶证遗失登报声明取消后,补领驾驶证业务改为由驾驶员自行申报补领原因,车管部门不再要求驾驶员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对采用谎报遗失、被盗等方式骗领驾驶证的,一经查实连同原证一并注销。
十、办理注销驾驶证的有关规定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资料中注明:
(1)持证人亡的;
(2)身份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3)超过换证时限1年以上的;
(4)涂改、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5)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不接受违章或事故处理的;
(6)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的;
(7)年龄超过70周岁的(准驾车型c、z类的除外);
(8)本人或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9)连续两次不办理审验的。
2、监护人申请注销被监护人的驾驶证的,应提供监护关系证明。
十一、办理持军队(武警)驾驶证申领地方驾驶证的有关规定
1、持有军队、武警部队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复员、转业、退伍后可以持原驾驶证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军队、武警部队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现役军人因工作需要可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2、复员、转业、退伍人员须在复员、转业、退伍后一年内提出申请,进行道路驾驶考试。超过1年不满两年的,须进行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场地驾驶、道路驾驶考试。满2年以上的按初次申请学习驾驶证办理。持有军队、武警部队小型乘座车、摩托车驾驶证3年以上的,免考道路驾驶考试。
3、根据广公交(传)[2003]194号文的要求(转发公安部管局《关于贯彻落实交通管理十七项便民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现役军人申请考领地方驾驶证,如持有居民身份证,可凭居民身份证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申请,无须提交团以上单位的住址证明。
(2)持有部队驾驶证的现役军人申请换领地方驾驶证的,可凭团以上单位申请,不再要求提交省以上证明。准驾车型按照部队驾驶证对应的准驾车型签注。申请人要求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准予办理。考试科目仍按《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港澳、台、外国人(包括华侨)考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
1、香港、澳门、台湾和外国人(包括华侨),在本省暂住满1年以上的,可直接向暂住地公安车辆管理所初次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亦可到香港联通公司或澳门联达公司代办点报名申请。初次考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学习、考试按照国内学习驾驶员的要求进行科目一、二的考试、长途训练和道路考试。
2、持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的香港、澳门、台湾和外国人(包括华侨),在本省居住期满1年以上的,可直接在暂住地公安车辆管理所申请换领国内驾驶证。亦可到香港联通公司或澳门联达公司代办点报名申领。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道路驾驶,如驾驶经历3年以上的免道路驾驶考试。对无法确认驾驶经历是否满3年以上的,可查询持证人予以确认。
3、经各市车管所受理考试合格的香港、澳门、台湾和外国人(包括华侨)驾驶员档案可由各地车管所或本人递送至省车辆管理所,也可委他人递送。
4、在香港联通公司、澳门联达公司报名申领国内驾驶证的,由联通、联达公司安排申请人回国内考试,经考试合格的档案由联通、联达公司统一送省车辆管理所办理国内驾驶证。
5、香港、澳门、台湾和外国人(包括华侨)办理国内驾驶证年审,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直接到省厅车管所办理,亦可以委托各市车管所或香港联通公司、澳门联达公司办理。
6、外国驻穗领事馆人员凭领事馆出具的身份证明、县级市以上人民医院体检合格证明和派出国核发的有效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由广州市车管所受理后,免考予以换领我国同类驾驶证。
7、香港、澳门、台湾和外国人(包括华侨)在广东省考领换领国内驾驶证的,由省车辆管理所统一制发驾驶证。
十三、办理持境外驾驶证的中国公民申领国内驾驶证的有关规定
1、持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并在境外连续居留6个月以上的中国公民,申领国内驾驶证应在回国后1年内申请,须进行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道路驾驶考试。超过1年不满2年的,须进行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场地驾驶、道路驾驶考试。满2年以上的按初次申请学习驾驶证办理。如驾驶经历3年以上的免道路驾驶考试。对无法确认驾驶经历是否满3年的,可查询持证人予以确认。
2、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未取得外国(地区)国籍的中国公民,申请考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按国内学习驾驶员的考试办法执行。
3、原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大陆居民前往香港、澳门、台湾或外国定居后,在其驾驶证有效期内,其驾驶证可迁到省车辆管理所代管。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本人持移居地区或国家的身份证件(如暂未取得当地身份证件可凭我国签发的护照或通行证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前往户籍所在地车管所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市车管所受理申请并审核资料无误后,将档案连同驾驶证密封交本人;
(2)本人携带密封的驾驶员档案直接到省车辆管理所办理,亦可委托香港联通公司、澳门联达公司办理换证手续。
4、对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援外工程技术人员回我省工作的及我国出国留学回国人员在所去国或地区考领了驾驶证的,要求申领我国驾驶证的,凭聘请单位证明办理:
(1)境外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的准驾车类为大型汽车、小型汽车的,可免考试直接换发小型汽车驾驶证;
(2)境外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的准驾车类为摩托车的,可免考试直接换发摩托车驾驶证;
(3)境外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的准驾车类为大型汽车的,本人要求申领大型汽车驾驶证的,需考核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道路驾驶,如驾驶经历3年以上的免道路驾驶考试,合格后予以核发。
(4)回国超过一年申请的,需考核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道路驾驶等科目。
(5)外国驻穗领事馆人员考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直接到省厅车管所办理。
十四、委托异地管理驾驶证的有关规定
持证人在外地因故不能返回接受机动车驾驶审验的,可委托外地车辆管理所代审,委托审验当次有效。
十五、异地委托管理驾驶证的有关规定
持证人在外地因故不能返回发证机关参加机动车驾驶证审验的,可委托暂住地车辆管理所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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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英雄马立训 2005-06-27 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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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核心制度是十二项还是十四项
有2个14条你看是哪一个。
医疗核心制度14项:
一、护理质量管理制度 二、病房管理制度 三、抢救工作制度 四、分级护理制度 五、护理交接班制度 六、查对制度 七、手术查对制度 八、供应室查对制度 九、患者健康教育制度十、护理会诊制度 十一、病房一般消毒隔离管理制度 十二、护理安全管理制度 十三、护理差错、事故报告制度 十四、术前患者访视制度
十四条医疗核心制度:
一、首科首诊负责制度
1、门诊或急诊病人挂号就诊时,首科首诊医师应抱着高度的责任心为病人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病人。
2、首诊医师应认真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和写好病历。
3、若非本专科的病人由首诊医师负责请相应专业医师会诊。
4、危重病人或行动不方便的病人应由首诊医师负责请相关会诊医师到现场会诊,全过程负责直至确定诊断方向和收治科室。
5、若遇暂不能明确主要诊断的病人,应由首诊医师所在科室负责病人的暂时处置,待明确诊断后再转入相关科室。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病人。
二、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1、医生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按临床用血要求,严格掌握输血指证,决定患者输成分血或全血。
2、医生与受血者(或被委托人/监护人)签订“输血治疗同意书”详细说明输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级输血风险(可能发生反应和感染经血传播疾病)。
3、医生认真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按规定逐级审签,并进行常规输血前检查,包括:谷丙转氨酶、乙肝表面抗原、乙肝抗体、艾滋病抗体、梅毒抗体。
4、临床科室将血标本、“临床输血申请单”、“输血检验单”一并送至血库。
5、由血库(检验科医生)填写的“输血交叉配血试验报告单”,在发血时,交领血者带回临床科室。
6、血液出库时,领血者核对无误并签字。
7、临床科室领回血液后,二名医务人员核对并在“输血交叉配血试验报告单”反面签名确认。
8、输血进行中医护人员要认真观察受血者有无输血不良反应。若发生输血反应,应及时采取限制措施,视病情逐级汇报。输血完毕后详细填写“输血不良反应回报单”,“输血不良反应回报单”留存血库。
9、“输血治疗同意书”、“输血检验单”、“输血交叉配血试验报告单”由临床科室保存在病历中;“临床输血申请单”、“输血不良反应回报单”、“血液入、出库核查登记”由血库保存,有关输血资料要备查20年。
三、手术分级管理及审批制度
为了确保手术安全和手术质量,预防医疗事故发生,加强各级医院和医师的手术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结合医院分级管理和基本现代化医院的要求,参照有关资料,制定本规定。
(一)手术分类
主要根据手术过程的负责性和对手术技术的要求,把手术分为:
1、甲类手术:手术过程复杂,手术技术难度大的各种手术。
2、乙类手术:手术过程较复杂,手术技术有一定难度的各种重大手术。
3、丙类手术:手术过程不复杂,手术技术难度不大的各种中等手术。
4、丁类手术:手术过程简单,手术技术难度低的普通常见小手术。
注:微创(腔内)手术根据其技术的负责性分别列入各类手术中。
(二)手术医师分级
根据其取得的卫生技术资格及其相应受聘职务,规定手术医师的分级。所有手术医师均应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1、 住院医师
(1)低年资住院医师:从事住院医师工作3年以内,或硕士生毕业,从事住院医师2年以内者。
(2)高年资住院医师:从事住院医师工作3年以上,或硕士生毕业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从事住院医师2年以上者。
2、主治医师
(1)低年资主治医师:担任主治医师3年以内,或临床博士生毕业2年以内者。
(2)高年资主治医师:担任主治医师3年以上,或临床博士生毕业2年以上者。
3、副主任医师
(1)低年资副主任医师:担任副主任医师3年以内,或博士后从事临床工作2年以上者。
(2)高年资副主任医师:担任副主任医师3年以上者。
4、主任医师
(三)各级医师手术范围
1、低年资住院医师 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逐步开展并熟练掌握丁类手术。
2、高年资住院医师 在熟练掌握丁类手术的基础上,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逐步开展丙类手术。
3、低年资主治医师 熟练掌握丙类手术,并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逐步开展乙类手术。
4、高年资主治医师 掌握乙类手术,有条件者可以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适当开展一些甲类手术。
5、低年资副主任医师 熟练掌握乙类手术,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逐步开展甲类手术。
6、高年资副主任医师 在主任医师指导下,开展甲类手术,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完成部分甲类手术、新开展的手术和科研项目手术。
7、主任医师 熟练完成甲类手术,特别是完成新开展的手术或引进的新手术,或重大探索性科研项目手术。
(四)手术审批权限
手术审批权限是指对各类手术的审批权限,是控制手术质量的关键。
1、正常手术
(1)甲类手术:由科主任审批,高年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签发手术通知单,报医务处(科)备案。特殊病例手术须填写“手术审批单”,科主任根据科内讨论情况,签署意见后报医务处(科),由业务副院长审批。
(2)乙类手术:由科主任审批,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签发手术通知单,报医务处(科)备案。
(3)丙类手术:由科主任审批,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签发手术通知单。
(4)丁类手术:由主治医师审批,并签发手术通知单。
(5)开展重大的新手术以及探索性(科研性)手术项目,需经卫生厅指定的学术团体论证,并经医学伦理委员会评审后方能在医院实施。对重大涉及生命安全和社会环境的项目还需按规定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复。
2、特殊手术
凡属下列之一的可视作特殊手术:
(1)被手术者系外宾、华侨、港、澳、台同胞的。
(2)被手术者系特殊保健对象如高级干部、著名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及民主党派负责人。
(3)各种原因导致毁容或致残的。
(4)可能引起司法纠纷的。
(5)同一病人24小时内需再次手术的。
(6)高风险手术。
(7)外院医师来院参加手术者。异地行医必须按《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执行。
(8)大器官移植。
以上手术,须经科内讨论,科主任签字报医务处(科)审核,由业务院长或院长审批,由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签发手术通知单。执业医师在异单位、异地行医手术,需按《执业医师法》的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外籍医师的执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此外,在急诊或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病人生命,经治医师应当机立断,争分夺秒积极抢救,并及时向上级医师和总值班汇报,不得延误抢救时机。
四、术前病例讨论制度
对重大、疑难及新开展的手术,必须进行术前讨论。由科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手术医师、麻醉医师、护士及有关人员参加。制订处手术方案、术后观察事项、护理要求。讨论情况记入病例。一般手术也要进行相应讨论。
五、病历书写制度
(一)病历记录应用钢笔书写,力求通顺、完整、简练、准确,字迹清楚、整洁,不得删改、倒填、剪贴。医师应签全名。
(二)病历一律用中文书写,无正式译名的病名,以及药名等可以例外。诊断、手术应按照疾病和手术分类名称填写。
(三)门诊病历的书写要求:
1.要简明扼要。病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住所由挂号室填写。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各种阳性体征和必要的阴性体征,诊断或印象诊断及治疗、处理意见等均需记载于病历上,由医师书写签字。
2.间隔时间过久或与前次不同病种的复诊病员。一般都应与初诊病员同样写上检查所见和诊断,并应写明“初诊”字样。
3.每次诊察,均应填写日期,急诊病历应加填时间。
4.请求他科会诊,应将请求会诊目的及本科初步意见在病历上填写清楚。
5.被邀请的会诊医师应在请求会诊的病历上填写检查所见、诊断和处理意见并签字。
6.门诊病员需要住院检查和治疗时,由医师签写住院证,并在病历上写明住院的原因和初步印象诊断。
7.门诊医师对转诊病员应负责填写转诊病历摘要。
(四)住院病历的书写要求:
1.新入院病员必须填写一份完整病历,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住所、****、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家族史、个人生活史、女病人月经史、生育史、体格检查、化验检查、特殊检查、小结、初步诊断、治疗处理意见……等,由医师书写签字。
2.书写时力求详尽、整齐、准确,要求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急诊应即刻检查填写。
3.病历由实习医师负责填写,经住院医师审查签字,并做必要的补充修改,住院医师另写住院记录(入院志)。如无实习医师时则由住院医师填写病历。主治医师应审查修正并签字。
4.再次入院者应写再次入院病历。
5.病员入院后,必须于24小时内进行拟诊分析,提出诊疗措施,并记于病程记录内。
6.病程记录(病程日志)包括病情变化、检查所见、鉴别诊断、上级医师对病情的分析及诊疗意见、治疗过程和效果。凡施行特殊处理时要记明施行方法和时间。病程记录一般应每天记录一次,重危病员和骤然恶化病员应随时记录。病程记录由经治医师负责记载,主治医师应有计划地进行检查,提出同意或修改意见并签字。
7.科内或全院性会诊及疑难病症的讨论,应做详细记录。请他科医师会诊由会诊医师填写记录并签字。
8.凡移交病员均需由交班医师作出交班小结填入病程记录内。阶段小结由经治医师负责填入病程记录内。
9.凡决定转诊、转科或转院的病员,经治医师必须书写较为详细的转诊、转科、或转院记录,主治医师审查签字。转院记录最后由科主任审查签字。
10.各种检查回报单应按顺序粘贴。
11.出院记录和亡记录应在当日完成。出院记录内容包括病历摘要及各项检查要点、住院期间的病情转变及治疗过程、效果、出院时情况、出院后处理方针和随诊计划,由经治医师书写,主治医师审查签字。亡记录除病历摘要、治疗经过外,应记载抢救措施、亡时间、亡原因由经治医师书写,主治医师审查签字。凡做病理解剖的病员应有详细的病理解剖记录及病理诊断。亡病历讨论也应做详细记录。
六、查房制度
1.科主任、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查房,应有住院医师、护士长和有关人员参加。科主任、主任医师(含副主任医师)查房每周1—2次,主治医师查房每日一次,查房一般在上午进行。住院医师对所管病员每日至少查房二次。
2.对危重病员,住院医师应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并及时处理,必要时可请主治医师、科主任、主任医师临时检查病员。
3.查房前医护人员要做好准备工作,如病历、X光片,各项有关检查报告及所需用的检查器材等。查房时要自上而下逐级严格要求,认真负责。经治的住院医师要报告简要病历、当前病情并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主任或主治医师可根据情况做必要的检查和病情分析,并做出肯定性的指示。
4.护士长组织护理人员每周进行一次护理查房,主要检查护理质量,研究解决疑难问题,结合实际教学。
5.查房的内容:
①科主任、主任医师查房,要解决疑难病例;审查对新入院、重危病员的诊断、治疗计划;决定重大手术及特殊检查治疗;抽查医嘱、病历、护理质量;听取医师、护士对诊疗护理的意见;进行必要的教学工作。
②主治医生查房,要求对所管病人分组进行系统查房。尤其对新入院、重危、诊断未明、治疗效果不好的病员进行重点检查与讨论;听取医师和护士的反映;倾听病员的陈述;检查病历并纠正其中错误的记录;了解病员病情变化并征求对饮食、生活的意见;检查医嘱执行情况及治疗效果;决定出、转院问题。
③住院医师查房,要求重点巡视重危、疑难、待诊断、新入院、手术后的病员,同时巡视一般病员;检查化验报告单,分析检查结果,提出进一步检查或治疗意见;检查当天医嘱执行情况;给予必要的临时医嘱并开写次晨特殊检查的医嘱;检查病员饮食情况;主动征求病员对医疗、护理、生活等方面的意见。
七、开展新技术、新方法准入管理制度
一、本单位没有开展,申请者没有操作经验的新技术、新方法,而该技术、方法有直接导致病人亡和致残的可能,须经病人、家属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并向医务科提出书面申请,医务科会同科教科组织有关专家及相关科室进行相关论证,提出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开展。实施过程前申请者应将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向病人及其家属说明清楚,实施过程中,要随时向医务科汇报,以便采取各种防范措施。
二、本单位没有开展,申请者有操作经验的新技术、新方法,而该技术、方法有直接导致病人亡和致残的可能;需向医务科提出书面申请,经医务科长批准,经病人及其家属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开展。
三、新技术、方法完成3例后需向医务科提交总结报告,医务科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报批。
八、查对制度
一、医嘱查对制度
(1)转抄医嘱必须写明原医嘱及转抄医嘱日期、时间及签名。转抄医嘱后,须查对无误后方可执行,并做到每班查对。护士长每周参加总查对2次。
(2)临时即刻执行医嘱,需经二人查对无误,方可执行。并记录执行时间,执行者签名。
(3)抢救病人时,医师下达口头医嘱,执行者须复述一遍,然后执行。并督促医师及时补开。
二、服药、注射、输液查对制度
(1) 服药、注射、输液前必须严格执行“三查七对” 三查: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查 七对:对床号、姓名和服用药的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
(2)备药前要检查质量,注意有无变质,瓶口有无松动、裂缝,有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或标签不清者,不得使用。
(3)摆药后必须经第二人核对后方可执行。
(4)给药前,注意询问有无过敏史;使用毒、麻、限剧药时要经过反复核对;用药后药保留安瓿,以便必要时查对。给多种药物时,药注意有无配伍禁忌。
(5)发药、注射时,病人如提出疑问,应及时查清,方可执行。
三、输血查对制度
(1)查采血日期,血液有效期,血液有无凝块和溶血,血袋有无漏气、裂痕。
(2)查输血卡上供血者姓名、血型、血袋号与血袋上标签是否相符,交叉配血试验有无凝聚反应。
(3)病人床号、姓名、住院号、血型、血袋号及申请输血量。
(4)输血前需经两人查对,无误后方可输入
(5)输血完毕后,短期保留血袋,以备必要时检查。
四、手术病人查对制度
(1)术前准备及接病人时,应查对病人床号、姓名、性别、年龄、诊断、手术部位、名称、术前用药。药物过敏试验结果,按要求摆好体位。
(2)查无菌包内灭菌指示剂是否达到要求,手术器械是否齐全。
九、会诊制度
1.凡遇疑难病例,应及时申请会诊。
2.科间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填写会诊单。应邀医师一般要在两天内完成,并写会诊记录。如需专科会诊的轻病员,可到专科检查。
3.急诊会诊:被邀请的人员,必须随请随到。一般急会诊由经治医师填写会诊单,上级医师签字同意,并在会诊单上注明“急”子,应邀科室医师应在一小时内到达;病情特别紧急科先用电话联系,后补会诊单,或在会诊单上注明“特急”字样,应邀科室医师必须立即前往(20分钟内到达),不得延误。
4.科内会诊: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参加。
5.院内会诊: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并确定会诊时间,通知有关人员参加。一般由申请科主任主持,医务科要有人参加。
6.院外会诊:本院一时不能诊治的疑难病例,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并与有关单位联系,确定会诊时间。应邀医院应指派科主任或主治医师前往会诊。会诊由申请科主任主持。必要时,携带病历,陪同病员到院外会诊。也可将病历资料,寄发有关单位,进行书面会诊。
7.科内、院内、院外的集体会诊:经治医师要详细介绍病史,做好会诊前的准备和会诊记录。会诊中,要详细检查,发扬技术民主,明确提出会诊意见。主持人要进行小结,认真组织实施。
十、亡病例讨论制度
凡亡病例,一般应在后一周内召开,特殊病例应及时讨论。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发出后讨论,但不迟于两周。讨论由科主任,医护和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医务科派人参加。讨论情况记入病历。
十一、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凡科内遇疑难病例,入院三天未明确诊断、治疗三天效果不佳、病情严重及院内感染者均需讨论,讨论会由科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本科或邀请他科有关人员参加,认真进行讨论,尽早明确诊断,修订治疗方案。
十二、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一、危重病人抢救工作由主治医师、科主任和护士长组织,并电话或书面向医务科报告。必要时院领导参加指挥。所有参加抢救人员要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严肃认真,分工协作,积极抢救病人。
二、抢救工作中遇到诊断、治疗、技术操作等问题时,应及时请示和邀请有关科室会诊予以解决。
三、医生护士要密切配合,口头医嘱护士应复述一遍,核对无误后方可执行。
四、做好抢救记录,要求准确、清晰、扼要、完整、,并准确记录执行时间。
五、新入院或病情突变的危重病人,应及时通知医务科或总值班,填写病情危重通知单一式三份,分别交病人家属、医务科和贴在病历上,病情稳定后,转帖到病历首页的后面,抢救结果及时通知医务科。
十三、值班、交接班制度
(一)医师值班与交接班:
1.在非办公时间及假日设有值班医师,单独值班。
2.值班医师每日下班前在科室接受各级医师交办的医疗工作。交接班时,应巡视病室,了解危重病员情况,并做好床前交接。接班者未到时,交班者不得离开岗位。
3.值班医师在下班前应将危重病员的病情和处理事项记入交班簿,并做好交班工作。值班医师对重危病员应作好病程记录和医疗措施记录,并扼要记入值班日志。
4.值班医师负责各项临时性医疗工作和病员临时情况的处理;对急诊入院病员及时检查填写病历,给予必要的医疗处置。
5.值班医师遇有疑难问题时,应请经治医师或上级医师处理。
6.值班医师夜间必须在值班室留宿,不得擅自离开。护理人员邀请时应立即前往视诊。如有事离开时,必须向值班护士说明去向。
7.每日晨会,值班医师将病员情况重点向主治医师或主任医师报告,并向经治医师交清危重病员情况及尚待处理的工作。
(二)护士值班与交接班:
1.本科室实行24小时三班轮值。
2.值班人员应严格遵照医嘱和服从护士长安排,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保证各项治疗护理工作准确、及时进行。未经护士长同意,护士不得擅自调换班次。
3.严格按照分级护理要求巡视病人,发现病情变化在职责范围内给予处置,并向值班医师反映。遇重大问题及时向护士长和总值班汇报。
4.每班必须按时交接班,接班者必须提前15分钟到科室与温度交班报告,交接物品。接班者未到时,交班者不得离开岗位。
5.值班者必须在交班前完成各项记录及本班各项工作,处理好用过的物品。如遇特殊情况未完成工作,必须详细向下一班交代,并与接班者共同做好工作方可离开。
6.每晨集体交接班,由夜班护士宣读夜班交班报告,护士长交待有关事宜及进行简单工作讲评,时间不宜超过15分钟。会后由护士长带领日夜班护士共同查看病房,检查病人病情及病房管理情况。
7.中午班口头及床边交接。其他各班均要求书面、口头、床边交接。
8.书面交接班按《江苏省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书写。口头及床边交接内容包括本版医嘱执行情况,各种处置完成情况,昏迷、瘫痪、一级护理等危重病人有无褥疮及基础护理完成情况,各种导管固定和引流情况。
9.各班对常备、贵重、毒、麻、限、剧药及抢救物品、器材、仪器等数量、效能当面交接,接班时发现问题由交班者负责,接班后如因交接不清,发生差错事故或物品遗失,应由接班者负责。
十四、分级护理制度
一. 住院患者由医师根据病情决定护理登记并下达医嘱,分为Ⅰ、Ⅱ、Ⅲ级护理及特别护理四种。护理人员要在患者床头牌内加放护理等级标识。
二. 特别护理
1.病情依据
(1)病情危重、随时需要抢救和监护的患者
(2)病情复杂的大手术或新开展的大手术,如脏器移植等
(3)各种严重外商、大面积烧伤
2.护理要求
(1)设专人护理,严密观察病情,备齐急救药品、器材,随时准备抢救
(2)制定护理计划,设特别护理记录单。根据病情随时严密观察患者的生命体征变化,并记录出入量
(3)认真、细致低做好各项基础护理,严防并发症,确保患者安全。
三. 一级护理
1.病情依据
(1)重病、病危、各种大手术后及需要绝对卧床休息、生活不能自理者
(2)各种内出血或外伤、高烧、昏迷、肝肾功能衰竭、休克及极度虚弱者
(3)瘫痪、惊厥、子痫,早产婴、癌症治疗期
2.护理要求
(1)绝对卧床休息,解决生活的各种要求
(2)注意细想情绪变化,做好思想工作,给予周密细致的护理
(3)严密观察病情,每15—30分钟巡视一次,定时测量体温、脉搏、呼吸、血压,根据病情制定护理计划,观察用药后的反应及效果,做好各项护理记录
(4)加强基础护理,定时做好口腔护理、皮肤护理,防止发生合并症
(5)加强营养,鼓励患者进食,保持室内清洁整齐、空气新鲜,防止交叉感染
四. 二级护理
1.病情依据
(1)病重期急性症状小时,特殊复杂手术及大手术后病情稳定,行骨牵引、卧石膏床仍需卧床休息,生活不能自理者
(2)年老体弱或慢不宜过多活动者
(3)一般手术后或轻型先兆癫痫者
2.护理要求
(1)卧床休息,根据患者情况,可在床上做轻度活动
(2)注意观察病情变化,进行特殊治疗和用药后反应及效果,每1—2小时巡视1次
(3)做好基础护理,协助翻身,加强口腔、皮肤护理,防止发生合并症
(4)给予生活上必要的照顾。如洗脸、摖身、送饭、递送便器等
五. 三级护理
1.病情依据
(1)轻症、一般慢、手术前检查准备阶段、正常产妇等
(2)各种疾病术后恢复期或即将出院的患者
(3)可以下床活动,生活可以自理
2.护理要求
(1)可以下床活动,生活可以自理
(2)每日测量体温、脉搏、呼吸两次,掌握患者的生活、思想情况
(3)督促患者遵守院规,保证休息,注意饮食,每日两次巡视
(4)对产妇进行妇幼卫生保健咨询指导
广西医科大学2020年报考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为广西医科大学,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培养包括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普通本科生、留学生、高职专科生及成人高等教育在内的各类专门人才。部标代码为10598,主管部门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办学地址
南宁-校本部: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22号。
南宁-武鸣校区:广西南宁市武鸣区武华大道武鸣段336号。
玉林校区:广西玉林市玉东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横三路。
第五条 本科各专业培养地点
南宁-校本部和南宁-武鸣校区:临床医学(除国家免费医学定向生外)、医学影像学、麻醉学、儿科学、精神医学、法医学专业前2.5年在南宁-武鸣校区学习,之后回南宁-校本部学习;临床医学(“5+3”一体化)、口腔医学、预防医学、妇幼保健医学、临床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康复治疗学、卫生检验与检疫、医学实验技术、药学专业前2年在南宁-武鸣校区学习,之后回南宁-校本部学习;护理学、助产学、中药资源与开发专业前1.5年在南宁-武鸣校区学习,之后回南宁-校本部学习;其他本科专业全程在南宁-武鸣校区学习。
玉林校区:护理学(玉林校区)、药学(玉林校区)全程在玉林校区学习。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广西医科大学招生就业工作委员会是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等事项。
第七条 广西医科大学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实施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八条 广西医科大学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再监督和再检查。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工作机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实施招生工作“阳光工程”。
第十条 平行志愿录取规则:学校采用“分数优先”的原则,严格按照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择优录取。录取结束后,若仍有部分专业未满额,在征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和人数,进行“征集志愿”录取。如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无法被录取,对服从专业调剂的,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计划未满额的专业;对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顺序志愿录取规则:学校采用“志愿优先”的原则,对报考我校第一志愿考生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当报考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次类推。
第十一条 实施高考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规则和程序以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为准,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须满足该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加分与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三条 投档比例: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投档。
第十四条 入学后,我校以英语作为外语教学语种。
第十五条 学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要求报考医药类专业的考生无色盲、色弱。对体检不符合招生条件的考生,我校概不录取;新生入学时进行体检复查,对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同时从学生就业、工作岗位的特殊性考虑,对报考我校医药类专业考生的身体状况提出以下规定:
(一)肢体残疾、行动不便以及面部有明显缺陷的考生慎报我校医药类专业。
(二)患有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我校不予以录取。
(三)口腔医学专业不录取左利手考生;
(四)护理学(本科)、助产学、护理(高职)专业要求女生身高不低于155cm,男生身高不低于166cm。
第十六条 临床医学(“5+3”一体化)专业在本科第一批次招录考生,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生源不足时,学校将减少录取计划。凡第一专业志愿填报我校临床医学(“5+3”一体化)专业而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他专业志愿的正常录取。
第十七条 临床医学(国家免费医学定向生)专业属于国家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只在广西招生。该专业单设志愿,在本科提前批录取,执行本科第二批资格线。此项目根据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定向县(市、区)生源,定向县(市、区)生源不足的,可在同一地级市范围内征求其他有志愿考生意见,对同意调剂的考生按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补足缺额。经在同一地级市内调剂录取仍未能完成计划的,视情况进行征集志愿。学生录取后、获得入学通知书前,须与我校和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签署定向就业协议,承诺毕业后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6年。
第十八条 贫困地区专项计划安排在贫困地区专项计划批录取,执行本科第一批次资格线。
第十九条 学校同时招收免费少数民族预科生和少数民族预科生。
免费少数民族预科生面向广西招生,且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考生:(一)应届高中毕业生;(二)农村户口;(三)老、少、边、山、穷县(市、区)的少数民族。安排在本科第二批预科批A类批次录取,可享受免除读预科一年学费的优惠政策。
少数民族预科生面向广西所有少数民族考生招生,安排在本科第二批预科批B类批次录取,考生入学后根据规定按学年收取学费。
被录取的预科生到广西民族大学预科教育学院学习一年。学习期满,考核合格者将依据相关规定,分配到我校除临床医学(“5+3”一体化)专业外相关本科专业学习。
第二十条 各专业新生均按所录取的专业报到,入学后原则上不再进行专业调整。如确有转专业需求的,本科学生按《广西医科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执行,高职(专科)学生按《广西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生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转专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录取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向考生公布,同时在学校本专科招生网公布。
第四章 合作办学“3+1”项目
第二十二条 合作办学“3+1”项目
(一)经教育部门批准,我校与美国西俄勒冈大学合作办学。合作办学采取“3+1”培养模式,招生专业为公共事业管理(社会医疗保障方向)专业,学生达到相关要求,可获得我校颁发的本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以及美方授予的本科学位(学士)证书.
(二)完成广西医科大学三年学习后,雅思IELTS成绩或托福TOFEL成绩达到美方院校当年要求的入学成绩的学生,可直接进入美方继续第四年课程学习。如果雅思或托福成绩不合格,也可到美方大学先补习英语,成绩合格后进入第四年的课程学习。
(三)如因个人原因学生未能在第四年赴美学习,按原中外办学收费标准缴清前三年学费后,可选择在广西医科大学修完第四年的全部课程,但只能转入校内相同专业继续学习,学费标准按转入普通本科专业的收费标准收费。具体要求详见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我校所有临床课程由各直属、非直属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承担,根据教学安排,学生将到各直属、非直属附属医院或教学医院进行学习。
第二十五条 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
临床医学(“5+3”一体化)专业5年本科阶段合格者直接进入本校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机衔接的3年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阶段。阶段学习期满,达到广西医科大学相关文件要求,成绩合格者,分别颁发广西医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和研究生毕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分别颁发广西医科大学学士学位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
普通本科教育达到毕业要求者,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要求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高职(专科)教育的学生,达到毕业要求者,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收费标准
各专业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部门颁布的最新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情况、专业介绍、招生计划等详细信息请访问我校本专科招生网。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有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等各类专项奖助学金,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元资助政策,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华侨、港澳台考生的招生工作按照中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和安排进行。
第三十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一条 ****:
电话: 0771-5359031
学校网址:www.gxmu.edu.cn
本专科招生网址: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广西医科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若有与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为准。
附:广西医科大学部分奖助学金情况简介(主要)
1、新生奖学金:按高考总分评定,总额300000元。
2、国家奖学金:名额按上级文件规定评选,奖金8000元/人。
3、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按上级文件规定评选,奖金5000元/人。
4、国家助学金:名额按上级文件规定评选,一等助学金4300元/人;二等助学金2300元/人。
5、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名额按上级文件规定评选,奖金5000元/人。
6、校长奖学金:8000元/人,按本科人数的3.0‰比例评定(约40人/年)。
7、杏湖助学金:1000元/人,按本专科人数的15.0‰比例评定(约300人/年)。
8、学校奖学金:特等奖3000元/人,名额占学生总人数的2‰;一等奖1500元/人,名额占学生总人数的2%;二等奖800元/人,名额占学生总人数的5%;三等奖500元/人,名额占学生总人数的8%。
9、广西医科大学助学金:名额按当年学校文件规定评选,一等助学金4300元/人;二等助学金2300元/人。
10、稻盛京瓷西部开发奖学金:每学年15名,奖金3000 元/人。
11、“心新起航”助学金:针对家庭经济困难新生,每学年约250名,一级贫困每人每学年1200元;二级贫困每人每学年1000元;三级贫困每人每学年800元。
12、大学生年度人物5—10人,奖金2000元/人。(每两年评选一次)
13、优利特奖学金:每学年10名,奖金2000元/人。
14、荣代口腔优秀人才留学奖学金,每学年约10人,每年10000元/人。
15、杜靖口腔优秀人才奖学金,一等3000元/人;二等2000元/人;三等1000元/人;专项奖,800元/人;留学生奖学金,2000元/人。
16、科良奖(助)学金50人/年,1000元/人(共50000元)。
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贷款,以及申请临时性突发困难资助或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来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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