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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居民医疗保险怎么报销
在一个年度内阳泉居民 医疗保险 怎么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一)住院医疗待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 医疗费用 ,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报销比例为85%,由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村卫生室上转到医疗机构镇卫生院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其他一级医院(县二院、县妇幼保健院)报销比例为75%,二级医院(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报销比例为70%,三级医院(滨医附院、滨州人民医院、市中心医院、市三院等)报销比例为55%。 2021年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统一为220元一个标准后,任何一个参保居民如果去省级联网医院(如:省立医院)住院时,可以在我们当地县级医院开具转诊证明到县 医保 处进行备案,医保处可在省级平台将病人的住院信息直接转到病人在省级联网医院住院的报销系统,使病人出院时直接享受报销待遇,并且享受高于当地约25%的报销比例,同时减少参保患者回镇送材料的麻烦。这充分体现2021年统一缴费标准220元给我们城乡居民带来的方便和实惠。 (二)普通门诊医疗待遇:在一个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50元,参保人在本年度内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9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符合政策规定的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直接为50%;取消二次补偿制度的麻烦。 (三)门诊慢医疗待遇:2021年门诊慢病种有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尿毒症、脏器官移植、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高血压病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类风湿病(活动期)、肺源性心脏病(出现右心室衰竭)、脑出血(包括脑梗塞)恢复期、慢毒性肝炎、冠心病(出现左心室衰竭)、阻塞性肺气肿、结核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性精神疾病、癫痫、血友病、苯丙酮尿症等。以上慢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适当补助。一个年度内,门诊慢起付标准为500元,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符合政策范围内门诊慢医疗费用最高补助比例不超过50%。 (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一个年度内,参保居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给予补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予补偿。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50%的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65%的补偿,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 在县人民医院曾经有一位肺癌患者,花费总钱数是61620.48元,出院结算时 医疗保险报销 后,没想到同时得到了大病保险补助7370.04元。在联网医院住院患者,只要符合大病保险的条件,出院结算时大病保险补助即时得到。 (五)学生和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门诊统筹规定支付,最高支付限额达到5000元。 (六)参保居民因患危、急、重病症经门(急)诊紧急治疗后不需要住院的,其急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经门(急)诊紧急治疗后住院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医疗费用可并入住院费用进行报销;经门(急)诊抢救无效亡的,符合规定的急诊医疗费用按50%的报销比例进行报销。 (七)参保居民因外伤、分娩住院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报销,没有定额限制。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标准
城乡医疗保险报销范围:1、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门(急)诊医疗费用。2、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3、急诊留观并转入住院治疗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4、符合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病种规定的医疗费用。5、建立家庭病床发生的费用。6、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及伤残、亡补助。7、正常生产或者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用。
报销标准
1、住院医疗待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报销比例为85%,由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村卫生室上转到医疗机构镇卫生院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其他一级医院(县二院、县妇幼保健院)报销比例为75%,二级医院(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报销比例为70%,三级医院(滨医附院、滨州人民医院、市中心医院、市三院等)报销比例为55%。
2、普通门诊医疗待遇:在一个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50元,参保人在本年度内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9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符合政策规定的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直接为50%;取消二次补偿制度的麻烦。
3、门诊慢医疗待遇:门诊慢病种有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尿毒症、脏器官移植、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高血压病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类风湿病(活动期)、肺源性心脏病(出现右心室衰竭)、脑出血(包括脑梗塞)恢复期、慢毒性肝炎、冠心病(出现左心室衰竭)、阻塞性肺气肿、结核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性精神疾病、癫痫、血友病、苯丙酮尿症等。以上慢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适当补助。一个年度内,门诊慢起付标准为500元,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符合政策范围内门诊慢医疗费用最高补助比例不超过50%。
4、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一个年度内,参保居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给予补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予补偿。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50%的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65%的补偿,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2021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报销范围》一、学生、儿童(18万元以下);二、70周岁以上老年人(10万元以下);三、其他城镇居民(1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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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身高低于165 cm不合格。
腿长不足74cm不合格。
体重指数(BMI)大于等于24或小于18.5个别评定。
3.3 恶性肿瘤、可能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不合格。
3.4 遗传性疾病或其家族史不合格。
3.5 辅助检查结果明显异常不合格。
4 神经、精神系统
4.1精神障碍及其病史和家族史不合格。
4.2人格障碍不合格。
4.3癔症、神经症不合格。
4.10 经常性头痛不合格。
4.11 周围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
4.12 植物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
4.13 肌肉疾病不合格。
5 心理学
心理测试不及格不合格。
6呼吸系统
6.1 呼吸系统慢性疾病及功能障碍不合格。
6.2 肺结核不合格。
6.3 气胸及其病史不合格。
6.4 胸腔脏器手术史不合格。
7 循环系统
7.1 心血管系统疾病不合格。
7.2 血压:收缩压持续低于90mmHg或高于等于140mmHg;舒张压持续低于60mmHg或高于等于90mmHg不合格。
7.3 脉搏每分钟高于40次、低于60次或高于100次、低于120次,排除病理性疾病合格。
7.4 心电图明显异常不合格。
7.5 周围血管疾病不合格。
7.5.1轻度下肢静脉曲张合格。
7.5.2左侧轻、中度精索静脉曲张合格。
8 消化系统
8.1 消化系统疾病、功能障碍或手术后遗症不合格。
急性胃肠炎治愈后合格。
8.2 病毒性肝炎、肝功能明显异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直径大于3cm的肝囊肿不合格。
8.2.1二年前患过病毒性肝炎治愈后无复发合格。
8.2.2非病理性轻度肝脏肿大合格。
8.3 胆道系统结石不合格。
8.4胆囊息肉样变不合格。
8.4.1 直径小于等于5mm、不伴有胆囊壁增厚、非胆囊颈部的胆囊息肉样变合格。
8.5 直肠、肛门疾病及各种疝不合格。
8.5.1单纯的内、外痔,肛裂合格。
9 泌尿生殖系统
9.1 泌尿系统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9.1.1急性泌尿道感染治愈后合格。
9.1.2 直径小于2cm的单纯性肾囊肿合格
9.2 泌尿系统结石不合格。
9.3 生殖系统疾病不合格。
精索鞘膜积液、精索囊肿、精索或阴囊内小结节,排除结核和丝虫病合格。
10血液系统
10.1 血液系统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10.1.1非病理学性脾脏轻度肿大合格。
11 代谢、免疫、内分泌系统
代谢、免疫、内分泌系统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12 骨骼、肌肉系统
影响功能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疾病、畸形、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不合格。
13 皮肤及其附属器
传染性的、难以治愈的或影响功能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疾病不合格。
13.1 真菌性皮肤病个别评定。
13.2 局限性神经性皮炎合格。
13.3 非暴露部位的白癜风,无发展趋势合格。
13.4 轻度腋臭合格。
14 眼及其附属器
14.1任何一眼矫正或未矫正远视力低于0.7不合格。
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0.7时,如能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合格:
(1)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不低于0.3;
(2)戴镜矫正视力不低于1.0;
(3)屈光不正不超过±3.00D(球镜当量)。
14.2 任何一眼裸眼近视力低于1.0不合格。
14.3 视野异常不合格。
14.4 色盲、色弱不合格。
14.5 夜盲不合格。
14.6 双眼视功能异常不合格。
14.7 斜视,6米距离的内隐斜视超过10△、外隐斜视超过5△、上隐斜视超过1.5△不合格。
14.8 难以治愈或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14.9 角膜疾病、角膜屈光手术后或影响视功能的角膜瘢痕不合格。
14.10 巩膜疾病不合格。
14.11 虹膜睫状体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14.12 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14.13 晶状体疾病不合格。
晶状体散在先天性混浊小点合格。
14.14 玻璃体疾病不合格。
细丝状、点状玻璃体混浊数量少,活动度小,无自觉症状合格。
14.15 青光眼、高眼压症不合格。
14.16 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合格。
14.16.1 黄斑区散在非病理性斑点合格;
14.16.2 黄斑区外不影响视功能的、孤立的、无复发趋势的视网膜、脉络膜陈旧灶合格。
15 耳鼻咽喉及口腔
15.1 任何一耳纯音听力图空气传导听力曲线在500,1000,2000Hz任一频率听力损失超过20dB;250,3000Hz任一频率听力损失超过25dB;4000、6000、8000Hz三个频率双耳听力损失总值超过210 dB不合格。
250,500,1000,2000,3000Hz五个频率上有一或二个频率超过上述标准5dB可合格。
15.2 耳气压功能不良不合格。
15.3 前庭功能障碍不合格。
15.4 难以治愈或影响功能的外耳疾病和畸形不合格。
15.5 鼓膜穿孔、重度病变不合格。
15.6中耳疾病不合格。
15.7 内耳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15.8眩晕史不合格。
15.9 影响功能的鼻及鼻窦慢性疾病不合格。
15.10 嗅觉丧失不合格。
15.11 难以治愈的或影响功能的咽、喉部疾病不合格。
15.12 影响功能的口腔疾病和牙颌畸形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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