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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公务员体检标准
青海公务员体检标准有以下几点,有部分特殊职位还需满足该特殊岗位的体检标准。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淋巴肉芽肿、、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以上就是青海公务员体检标准的全部解答。
青海选调生体检项目
青海选调生体检项目有哪些?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淋巴肉芽肿、、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以上就是,青海选调生体检项目的全部解答。
跟团去西藏旅游要带点什么和注意什么
旅游季节
西藏大部分地区海拔较高,昼夜温差大。冬季和初春气候干寒,风沙大,空气含氧量较夏季明显降低,且许多地区和路段为冰雪覆盖。因此,去西藏旅游的时节以4-10月份较为理想。7-8月份是西藏的雨季,部分路段会出现泥石流、塌方、泥沼等情况,导致车辆无法通过。其中以沿川藏公路入藏、由拉萨至藏东林芝地区、由拉萨沿南北线去阿里等路线较为严重。自驾车或徒步探险者应尽量避开雨季,选择5、6、9、10月份为宜,如果骑自行车,8月份就可以走青海了,月底刚好到西藏。
2、进藏手续
在西藏如果去边境县,就是与外国接壤的县,都要办理边境通行证,如去樟木、阿里、珠峰、墨脱、米林等地。原则上这些证件要在游客的户口所在地办理,但到了拉萨由居住旅馆所在地派出所也能办理,要3-4天,有时还需要照片,所以要随身携带一寸免冠照片4张,如果旅游时间紧张,到了拉萨后,可以到西藏各旅行社、饭店去办理边境证,那里可为旅游者提供多种服务,还可到雪域宾馆对面的“来藏旅游散客接待处”办理,半天即可,但你要随他们的车去旅游。
3、进藏装备
A. 背包一个,带齐洗漱用品和遮阳帽、防晒霜、墨镜等,高原日照强烈,在户外时要注意戴上墨镜和遮阳帽,要做好保护措施。
B. 西藏早、晚气温偏低。一般说海拔每升高1000米,温度降低6℃,所以衣着应注意保暖。即使在夏季,内地来的人也须准备羊毛衫、保暖内衣等;冬季气温比较低,更须注意防寒抗冻。但对于结实的人也无所谓,我10月份在拉萨,晚上还常穿一条短裤。不要把西藏想象得太神秘。
C. 西藏全自治区都没有工商银行,在这里工商银行的存折和牡丹卡将毫无意义。出游时最好带上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折,农业银行在全国各地都有储蓄所,越是偏远的地方农业银行越吃香。邮政储蓄在这里也是全国通存通取的。
D. 准备些小礼品,比如糖果、自动铅笔等,到了少数民族家里给小孩一些,你会更受欢迎的。
E. 准备些一角两角的零钱,西藏讨钱的小孩很多。
F. 如果雨季到西藏,要带上防雨衣裤,一般户外设备专卖店都有出售,拉萨也有卖的,但价格比北京等城市贵得多,路上我遇到的两个背包女孩到了拉萨后,就是让家里人把防雨衣裤给寄了过来。
G. 要带些药品,主要是消肺炎的药和感冒药,红景天是专治高原缺氧的药,也可以带两瓶。治缺氧的药最好最实用的是葡萄糖液,一盒五支的那种,既能注射也能口服,我骑车走青藏线,翻越唐古拉山时就喝的葡萄糖,很见效的。可以带一个氧气袋,虽然那东西不经吸,没吸10分钟就完了,但能给人一种精神上安全感(但请注意一旦吸上了就有了依赖性)。
“来西藏旅游特别应注意不要大量饮酒。”王洪斌说,在高原低氧状态下,肝脏解毒功能下降,脑组织缺氧,大量饮酒后酒精可直接损害肝细胞。由于酒精刺激,心率加快,心脏每分钟搏血量相应减少,从而加重脑组织缺氧程度。另外,酒精还可加重由缺氧引起的脑动脉硬化、冠状动脉硬化等疾病。
王洪斌说,旅游者应该消除对高原的恐惧感。虽然每个人对高原环境的适应能力有差异,但只要身体健康,绝大多数人都能很快适应高原环境。服用一些缓解和预防高原病的药物,如高原康、高原安、红景天等,可增强对高原环境的适应能力。进藏后,如发生急性高原病,只要及时到医院治疗就不会发生危险。目前西藏医院对急性高原病的救治都有成熟的治疗方案,治愈率在99%以上。(完)
青藏开通,专家预计铁路开通后会有大批游客进藏旅游。到西藏旅游应该注意些什么呢?
转经朝佛参观的走向
寺庙是西藏最主要的人文旅游景点,在许多寺庙里,应按顺时针方向行走。
相反,在一些苯教——西藏土生土长的一种宗教—— 寺庙,转经的方向正好相反,应该逆时针行走。
游客在准备前往寺庙参观之前,饮食应该有所选择,最好不要食用大蒜。“即使寺庙失火,也不要让吃了大蒜的人进入寺庙”,这句话虽然是谚语,但它表达了一种宗教习俗。
游客在进入佛殿前,最好脱帽进入。在佛殿内不可大声喧哗和随意触摸佛像、乱扔垃圾,在没被允许的情况下,不能在佛殿内进行录像、照相等。
西藏众多寺庙内养有狗。因为朝佛的群众经常喂食这些狗,所以寺庙内的狗经常会跟着陌生人走,遇到这种情况,即使没有可喂食的食物,也不要大声驱赶或者拿东西打这些狗。藏族老百姓有句谚语:不要打寺庙里的狗,这样会伤喇嘛的心。
同时,西藏作为一个宗教信仰比较广泛的地方,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的很多细节跟宗教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比如,很多藏族老者在转经时,身后会跟着一些挂着红绸子的羊,这种羊被称为“放生羊”,不可对它们进行骚扰。
尊重藏民族风俗习惯
西藏是以藏民族为主的少数民族聚居的自治区。藏民族有自己的独特风俗习惯,这些风俗习惯应受到人们的尊重。
藏族人伸舌头是一种谦逊和尊重对方的行为,双手合十表示对客人的祝福……
献哈达是藏民族最普遍也是最隆重的一种礼节,当好客的藏族主人向客人敬献哈达时,客人应躬腰接受;走进普通藏族人的家,一般不要用脚踩门槛;称呼人名时,一般在名字后面加“啦”,以示对对方敬重。主人如请就坐,可盘腿而坐,切勿伸直双腿,脚底向人;接受礼物时,要用双手来接。
藏民族是喜欢吃肉的民族,但是,藏族人不吃马肉、驴肉和狗肉,有些人连鱼也不吃。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在不确定你所学会的某句藏话的意思之前,最好不要轻易使用。
科学对待“高原病” 适当准备常用药物
不少进藏游客在向往神秘的西藏之旅的同时,非常担心“高原病”。对于这样的担心,西藏高山病心血管病研究所主任岑维浚教授建议:进藏游客一定要科学认识和对待“高原病”。
岑维浚介绍,在海拔3000米以上的地区,由于高原低氧环境引起的人体低氧性疾病,统称为高原病。专家指出,感冒、发高烧、过度疲劳等都是高原病的诱发因素。
依据人体进入高原时间的长短,高原病的临床可分急性和慢性两种。急性高原病通常指人进入高原或由高原进入更高海拔地区的当时或数天内发生的因高原低氧环境引起的疾病。病人多有头痛、头晕、心悸、气急、乏力或恶心呕吐等低氧性症状。按其临床表现特点又可分为3种类型:急性高原反应、急性肺水肿和急性高原脑病,后两者可合并存在。
游客如何应对高原病呢?岑维浚建议,游客在进藏前几天,必须要休息好,不要做剧烈运动。到高原后,最好不要提重物或跑步,进藏当天一定要在下榻的宾馆休息,尽量避免会客、宴请和参观等户外活动。
同时,游客在进藏前3天可以服用“心痛定”、“诺迪康胶囊”或“红景天胶囊”等。他说,这几种药物经过数次成都到拉萨的航空实验证实,对预防高原病具有一定的作用。
他还建议,患有重感冒、发高烧、急慢性肺部疾病、严重心血管等疾病的人和晚期孕妇以及3岁以下儿童最好不要到高海拔地区旅游。
游客进藏后感到身体不适怎么办?专家认为,首先要休息、吸氧;其次,如果3至4个小时内病人的病情还没有好转,必须立即到就近大医院进行治疗,千万不要“硬扛”,这样会加重病情。
另外,专家建议游客在进藏之前根据个人自身情况准备一些常用药品,如防高原反应药物、防晕车药物、防皮肤皲裂的润肤膏等,以及常备的清凉油、红药水、体温计、酒精棉、创可贴、诺氟沙星等。还要预备一些维生素A、维生素B6、维生素C、维生素E、维生素B1,适当服用,以及时补充营养,防止维生素缺乏症。高原地区一旦发生感冒很容易引发肺气肿,所以药包中还应包括一些感冒药,一旦出现鼻塞、咳嗽、发烧等症状,要立刻服药治疗。
选择适当装备
进藏的游客要准备什么装备呢?西藏旅游局专业人士建议,游客在选择进藏旅游装备时,一定要考虑旅游线路、旅游目的地的气候及环境等,千万不要盲目选购旅游装备,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耗。
平均海拔4500米左右的青藏高原,有“世界屋脊”之称。这里气压低,氧气不足平原地区的50%,昼夜温差大,多风干燥,日光辐射和紫外线强。因此,到西藏旅游与到其他地方旅游不同,需要准备的东西比较多。
值得进藏游客注意的是,到西藏旅游要带足现金,因为游客除了在拉萨市可以通过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的存折或储蓄卡取款之外,其他大部分县、乡一般不能使用信用卡。
喜欢摄像、摄影的游客可以准备好自己的照相机和望远镜等用品,但游客一定要注意对这些设备的保暖和防湿,不然,会在关键时刻出现“机”现象。
夏季旅游时,个人除携带必需的生活用品外,应注意带好防雨、防紫外线、防蚊用品,并准备厚外套一件。西藏夏季日夜温差大,中午温度高,要防中暑,而早晚温度低,要注意保暖。一般在不同的海拔高度要穿保暖性能不同的服装,在不同的温度区间也要及时加减衣被,基本原则为“宜暖不宜凉”。冬季旅游时,则要准备防寒服、防寒帽、耳套、皮棉鞋、皮护腿、皮手套、围巾等,防紫外线、防冻伤的护肤品等。
防治包虫病行动计划(2010-2015年)的内容
包虫病是由棘球绦虫的幼虫寄生于人或动物体内引起的人兽共患寄生虫病,是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传染病之一。2004年完成的全国人体重要寄生虫病调查结果表明,我国有囊型和泡型包虫病的流行,包虫病流行区人群平均患病率为1.08%,主要分布在内蒙古、四川、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7个省(自治区)的牧区和半农半牧区,受威胁人口为6600万。
包虫病病程较长,晚期肝包虫病患者极度消瘦,或腹胀如鼓,或肝硬如石,出现黄疸、门脉高压及肝腹水等症状;脑包虫病患者癫痫反复发作,病情十分凶险;囊型包虫病病灶出现突然破裂,可致过敏性休克而亡。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相关资料,未经治疗的泡型包虫病患者10年病率高达94%,被称为“虫癌”。据农业部门流行病学调查数据推算,全国每年患包虫病的家畜在5000万头以上,因家畜亡和脏器废弃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逾30亿元。包虫病给患者及其家庭带来极大痛苦和沉重经济负担,给畜牧业生产带来巨大损失,是导致我国西部农牧区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主要原因之一。
2005年以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加大了包虫病防治工作力度,2007年包虫病被列为国家免费救治的重大传染病之一,中央财政安排了专项资金支持中西部贫困地区开展包虫病病人筛查和治疗、传染源控制、健康教育等工作,有力地推动了包虫病防治工作的开展,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由于包虫病流行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对滞后,地理环境复杂,自然条件恶劣,人文环境独特,宗教习俗多样,农牧民群众科学文化知识普及率较低,防治机构和队伍不健全,动物宿主种类多、数量大、分布广、管理难度大等因素,我国包虫病防治工作仍然面临诸多困难和巨大挑战。为了全面推进包虫病防治工作,努力实现到2020年基本控制包虫病流行的目标,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目标。
1. 到2012年,
(1)以县为单位查清包虫病流行范围和流行程度。
(2)以乡镇为单位达到下列目标:
青藏高原地区,犬感染率降到15%以下,2岁以下家畜患病率降到20%以下,6-12岁儿童血清学阳性率降到10%以下。
其他流行地区,犬感染率降到10%以下,2岁以下家畜患病率降到15%以下,6-12岁儿童血清学阳性率降到8%以下。
2. 到2015年,以乡镇为单位达到下列目标:
(1)青藏高原地区,犬感染率降到8%以下,2岁以下家畜患病率降到15%以下,6-12岁儿童血清学阳性率降到8%以下。
(2)其他流行地区,犬感染率降到5%以下,2岁以下家畜患病率降到10%以下,6-12岁儿童血清学阳性率降到5%以下。
(二)工作指标。
1. 到2012年实现以下指标:
(1)查清流行范围和流行程度。
内蒙古、四川、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7个省(区)以县为单位,调查历史流行县的犬感染率、2岁以下家畜和啮齿类动物患病率、6-12岁儿童血清学阳性率。
其他省(区、市)以当地感染的包虫病病例为线索,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确定包虫病流行范围和流行程度。
(2)传染源犬管理。
青藏高原地区:家犬登记、管理率达到70%以上,犬规范驱虫覆盖率达到60%以上,无主犬平均每村少于3条。
其他流行地区:家犬登记、管理率达到80%以上,犬规范驱虫覆盖率达到70%以上,无主犬平均每村少于1条。
(3)家畜免疫。
青藏高原地区:新生存栏家畜免疫率达到75%以上。
其他流行地区:新生存栏家畜免疫率达到85%以上。
(4)牲畜屠宰管理。
在集中屠宰场所,牲畜屠宰检疫和病变脏器无害化处理率均达到100%。
(5)健康教育。
青藏高原地区:流行区县、乡、村级干部、宗教教职人员、中小学生防治知识知晓率均达到60%以上;农牧民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50%以上。
其他流行地区:流行区县、乡、村级干部、宗教教职人员、中小学生防治知识知晓率均达到80%以上;农牧民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70%以上。
(6)病人的治疗与管理。
青藏高原地区:包虫病病人登记管理率达到75%以上,规范治疗率达到60%以上,随访督促服药率达到60%以上,半年疗效考核率达到60%以上。
其他流行地区:包虫病病人登记管理率达到80%以上,规范治疗率达到70%以上,随访督促服药率达到70%以上,半年疗效考核率达到70%以上。
(7)人员培训。
包虫病流行地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监督机构防治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率达到90%以上。
包虫病流行地区,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中小学校保健医生、乡村医生、兽医(防疫员)包虫病防治知识或技能培训率达到85%以上。
2.到2015年实现以下指标:
(1)传染源犬管理。
青藏高原地区:家犬登记、管理率达到80%以上,犬规范驱虫覆盖率达到70%以上,无主犬平均每村少于3条。
其他流行地区:家犬登记、管理率达到90%以上,犬规范驱虫覆盖率达到80%以上,无主犬平均每村少于1条。
(2)家畜免疫。
青藏高原地区:新生存栏家畜免疫率达到85%以上。
其他流行地区:新生存栏家畜免疫率达到95%以上。
(3)牲畜屠宰管理。
在集中屠宰场所,牲畜屠宰检疫和病变脏器无害化处理率均达到100%。
(4)健康教育。
青藏高原地区:流行区县、乡、村级干部、宗教教职人员、中小学生防治知识知晓率均达到80%以上;农牧民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70%以上。
其他流行地区:流行区县、乡、村级干部、宗教教职人员、中小学生防治知识知晓率均达到90%以上;农牧民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
(5)病人的治疗管理。
青藏高原地区:包虫病病人登记管理率达到85%以上,规范治疗率达到70%以上,随访督促服药率达到70%以上,半年疗效考核率达到70%。
其他流行地区:包虫病病人登记管理率达到90%以上,规范治疗率达到80%以上,随访督促服药率达到80%以上,半年疗效考核率达到80%以上。
(6)人员培训。
包虫病流行地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监督机构防治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率达到95%以上。
包虫病流行地区,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中小学校保健医生、乡村医生、兽医(防疫员)包虫病防治知识或技能培训率达到90%以上。
(7)饮水安全。
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内的牧区定居点居民、半农半牧区和农区居民安全饮水覆盖率达到100%。 (一)控制传染源。
1.家犬的登记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牧场)负责组织协调和宣传动员,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按户对所有的家犬建立犬驱虫登记卡,并负责犬驱虫措施的落实。
2.投药、月月驱虫。各流行区要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犬驱虫日,广泛动员群众参与和配合犬驱虫工作,并做好个人防护。乡级兽医站负责领取和分发犬驱虫药,村级防疫员负责投喂犬驱虫药,犬主需签字确认并负责服药后3天内犬只拴养、犬粪深埋或焚烧。由村级兽医防疫员每月将犬只驱虫情况逐级汇总上报县级兽医站。
3.无主犬控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采取多种方法控制并减少无主犬数量,鼓励捕杀无主犬。每月定期由村级防疫员指导相关人员在无主犬聚集的场所或经常出没的区域投放驱虫药饵。
4.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监管。农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调运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监管。
(二)开展健康教育。
1.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负责开展本系统的包虫病健康教育工作,卫生部门负责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2.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精心组织包虫病防治的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刊播包虫病防治相关知识和工作信息,定期无偿刊播有关公益广告,以各种形式加大宣传报道力度,营造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包虫病防治工作的氛围。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团校开设专题讲座,宣传包虫病防治知识。加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以包虫病防治知识、政策、策略和主要措施为重点内容的宣传、培训。
3.民委和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每年组织开展对宗教教职人员的宣传教育,使其了解国家免费救治包虫病的相关政策,并利用各种宗教活动向信教群众传播包虫病防治知识,引导信教群众正确就医。
4.教育部门负责将包虫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教学计划,每学年至少开展一次以包虫病防治知识为重点的主题队会。通过开展“小手拉大手”活动,引导学生向家长和社会传播包虫病防治知识,培养学生养成“饭前便后要洗手、远离虫卵不玩狗”的良好习惯。
5.各级妇联组织负责对妇女工作干部进行包虫病防治知识培训,针对农牧区妇女开展多种形式的包虫病防治知识宣讲和健康教育活动,促使家庭主妇养成勤洗手、讲卫生的良好习惯,促进家庭健康行为的形成。
6.村(居)民委员会要确定1名兼职宣传员负责包虫病宣传教育材料的发放和张贴工作,对辖区村(居)民开展宣传教育。乡镇卫生院的防保人员、乡村医生和兽医防疫员充分利用集市、村民会议、村级广播、犬驱虫日等机会,对农牧民群众宣传“投药月月驱虫,不用病变脏器喂犬”等基本防治知识。
7.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定点屠宰场所和集贸市场从事畜产品交易的重点人群进行包虫病防治知识的宣传,使其了解和掌握不用病变脏器喂犬和对病变脏器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基本防治知识。
(三)防制中间宿主。
1.家畜屠宰管理。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屠宰场(点)家畜的屠宰检疫,监督做好病变脏器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2.家畜免疫。县兽医站负责分发抗细粒棘球蚴病疫苗,由乡、村级兽医防疫员每年对当年新生存栏家畜进行疫苗接种,此后对免疫家畜每年进行1次强化免疫。
(四)查治与管理病人。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下发的《包虫病防治技术方案》、《包虫病外科治疗项目管理办法》和《包虫病外科治疗项目技术方案》的要求,结合建立农牧民健康档案工作,在包虫病流行区开展人群查病、病人管理、药物和手术治疗,并逐步将符合规定的治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五)关怀与救助病人。
民政部门负责对生活困难并符合救助条件的包虫病患者及其家庭,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包虫病重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因患包虫病导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纳入低保范围。
(六)提供安全饮用水。
国家发展改革和水利、卫生部门根据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开展集中式供水工程建设,重点解决包虫病流行区居民使用污染严重的地表水问题,优先保障定居点农牧民饮用水安全。有条件的地区供水到户,条件尚不具备的地区供水到集中供水点。
(七)开展基线调查和病情监测。
1. 基线调查。以县为单位,按照不同的生产生活方式(城镇、农区、半农半牧区、牧区)进行分层整群抽样,或按照不同地理方位进行抽样,对犬感染率、家畜患病率和6-12岁儿童血清学阳性率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确定流行范围和流行程度。
2. 病情监测。卫生部门按照《包虫病防治技术方案》的要求开展儿童血清学阳性率和人群患病率监测,兽医部门按照《家畜包虫病防治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犬感染率和家畜患病率监测,为评价防治效果提供依据。 (一)加强政府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国家针对西部贫困地区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的一系列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完善政策措施,统筹安排资源,确保防治经费到位,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地可根据当地包虫病流行状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使包虫病防治逐步走上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流行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农业(畜牧)、公安、林业、科技、水利、民政、教育、民族宗教、广播电视和新闻宣传、妇联等部门组成的包虫病防治领导小组,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逐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全社会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其他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建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制。鼓励省际或区域之间开展联防联控,促进包虫病防治工作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部门职责,强化措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卫生部门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包虫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和行动计划,制订并实施包虫病相关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做好病人的发现、报告、管理和治疗,对符合手术适应症的包虫病患者积极开展外科手术救治;做好包虫病流行病学调查、疫情监测、资料的收集、汇总和分析,及时调整防治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并提供技术支持。农业(畜牧)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国家总体方针,研究制定家畜包虫病防治政策和措施,落实农村家犬驱虫,家畜免疫,严格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监管,开展畜间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商务部门负责加强对牲畜定点屠宰场所的管理。公安、城管等部门通过各自渠道加强对城镇地区家犬数量的掌握和管理,妥善处理无主犬。林业部门负责做好森林鼠害防治工作。宣传部门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包虫病防治知识,全面提高群众的健康防病意识。民委和民族宗教事务等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特点,对少数民族地区民族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开展包虫病防治政策、防治知识的宣讲,逐步提高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对包虫病危害程度的认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查病、救治、犬驱虫等防治工作。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学校校医或保健教师参加卫生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督促中小学校开展包虫病防治知识的普及教育。妇联做好农牧区妇女和家庭主妇的健康教育,促进家庭健康行为的形成。民政部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包虫病患者及其家庭开展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和水利、卫生部门结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保障农牧民饮用水安全。科技部门负责将包虫病有关科研项目列入有关国家科技计划。
(三)增加财政投入,多方筹集资金。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包虫病防治的实际情况,将包虫病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中央财政对中西部贫困地区包虫病防治工作予以支持。同时,应当广泛动员和争取社会各方面力量提供资金和物资,支持包虫病防治工作。
(四)加强科学研究,提供技术保障。将包虫病防治科研列入国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相关部门重点科研计划,组织多部门、跨学科的联合攻关,研究我国不同地区阻断包虫病传播的策略和措施,探索各类地区包虫病的防治模式;开展多中心、前瞻性的抗包虫病药物不同剂型疗效和不良反应系统评价;研制敏感、特异、便捷的检测试剂;研发高效、安全的包虫病新型疫苗、治疗药物和新剂型;研制长效、方便使用的驱虫药品和犬抗棘球绦虫疫苗,探索流行区无主犬的管理和驱虫措施;深入开展包虫病病原生物学、流行病学研究。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推广适用的科技成果。
(五)加强能力建设,提高防治水平。加强相关机构能力建设。各流行区的省级和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置专门的防治科、室、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配备专(兼)职包虫病防治人员;乡(镇)卫生院和畜牧兽医站有相应的卫生技术人员承担包虫病防治工作。各流行乡、村有专人负责包虫病防治工作。
不断改进和完善县级综合医疗机构和乡镇中心卫生院的包虫病诊断、治疗能力,重点流行区的县级综合医院要逐步具备开展包虫病外科手术的能力。
加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包虫病实验室网络能力建设。加强包虫病虫种鉴别和检测试剂评价能力。省、地市级实验室具备对免疫学检测进行质量控制的能力。县级实验室具备免疫学检测能力。
按照逐级分类培训的原则,采取多种培训方式,开展包虫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包虫病防治人员的业务水平。 (一)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行动计划的要求,将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签订目标责任书,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对没有实现工作目标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科学、定量、随机”的原则,制订详细的监督检查方案,通过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自查、抽查,对工作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要及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反馈给被检查单位。卫生部、农业部及有关部门将不定期组织对本行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考核评估。卫生部、农业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考核评估方案,于2013年组织开展对行动计划的中期目标的考评,并根据中期考评结果对行动计划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2015年组织开展终期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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