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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农林大学2020年报考政策解读
福建农林大学2020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的相关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具体内容如下:
一、 学校简介
福建农林大学是一所以农林学科为优势和特色,理、工、经、管、文、法、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省属重点高水平大学,是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与福建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福建省一流大学建设高校。
1.高等学校全称及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福建农林大学
2.学校代码:10389
3.办学性质: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4.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5.学校地址:设有福州金山校区、福州大学城旗山校区、南平校区和安溪校区
6.招生部门及联系电话:福建农林大学招生0591-83789216,招生工作申诉举报电话:0591-83789210
7.网址:学校) 招生办)
二、考生要求
1.符合国家及省的有关高考报考条件;男女比例不限;我校入学后主修外语语种为英语。福建省考生报考英语专业应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试;福建省考生报考中外合作办学(中加合作班)各专业,高考英语成绩不得低于英语总分的60%。
2.专业体检受限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a.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b.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c.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7)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应用化学、化学工程与工艺、制药工程、生物科学(基地班)、生物科学类、生物信息学、生物工程、动物医学、动物科学、生态学、生态学(中外合作办学)、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闽台合作项目)、轻化工程、农学、园艺、园艺(中外合作办学)、植物保护、茶学、林学类、园林、蜂学、农业资源与环境、农业资源与环境(中外合作办学)、水产养殖学、环境工程、环境工程(闽台合作项目)。
(8)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动画、交通运输专业。
(9)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II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工程管理、工商管理类、财务管理、会计学、会计学(闽台合作项目)、管理科学、商务经济学、人力资源管理、公共管理类、公共事业管理(闽台合作项目)、土地资源管理、农业经济管理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三、招生计划及投档政策
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00%-120%(部分省份和批次对投档比例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的比例投档)。
四、录取规则
1. 投档我校的福建省提前批、地方农村专项批次的非美术类考生,我校按“分数优先”的模式录取。
2.除福建省提前批、地方农村专项批次外投档我校的非美术类考生,专业志愿采用“专业清”的模式录取。“专业清”即专业志愿之间有先后顺序,先按第一专业志愿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取,如有未完成计划的专业,则从未录取的考生所填报的第二专业志愿中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以此类推直到专业计划完成。内蒙古文理科考生录取时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即投档考生按计划数1:1的数额内,按“专业清”的模式录取,若有退档可顺延录取。江苏省文理科类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必测科目等级要求均须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级,考生进档后采用“专业清”的专业安排方式,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录取。
3.非美术类相同专业志愿出现同分考生时的录取原则:投档分有体现小数点位次的,按投档分从高到低录取;投档分没有体现位次的,江苏省按“先分数后等级”执行,其他省按该省规定的科目排序规则确定录取顺序。
4.福建省美术类考生录取时,对于投档我校符合录取条件的合格考生,分专业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预录取排序,综合分计算方法:综合分=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0.6+考生文考总分(含位次的省内平行志愿特征分)*0.4;若综合分相同时,依次按省级专业统考成绩、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
5.福建省外美术类考生录取时,凡投档我校的省外美术类专业考生,专业统考(联考)和文化考试成绩应符合所在省份美术类本科专业有关招生录取规定,江苏省美术类专业招生的选测科目等级最低要求按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执行;我校按“分数优先”模式录取,根据相关省份相应批次的投档规则所规定的排序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6.录取到中外合作办学(中加合作班)专业的考生,应有填报该专业志愿,或有填报中外合作办学(中加合作班)任一专业并服从专业调剂。闽台合作专业录取时也按此规则执行。
五、其他
1.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参见省招生部门公布信息;学费标准参见闽价费〔2013〕176号、252号,闽价费〔2015〕201、286号,闽价费〔2017〕243号等相关文件,如学费标准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标准执行;退费办法按闽农林大财字〔2008〕9号文件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就读地点以我校录取通知书为准。
2. 学校坚持以生为本,立足学生需求,设置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严家显最高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社会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孤儿学费减免、服兵役学费补偿、勤工助学等涵盖“奖、助、贷、勤、缓、免、补”的资助体系,多层次、多方位满足贫困生的求学梦想,保障每一个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3.新生入学体检复查后遗留问题的处理,学校按有关规定执行。
4.学生入学取得学籍,可根据学校转专业政策提出转专业申请,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5.福建省乡镇农技推广紧缺专业定向委培生面向户籍在定向县(市、区)、且在该县(市、区)报名并参加高考的考生招生。考生录取后,需在入学注册前与户籍所在县(市、区)农业局、公务员局签订委托培养协议,并持定向培养协议入学,未签订协议者,取消录取资格;定向委培生在校期间,不得转学、转专业;毕业后定向回户籍县的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就业,在聘用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5年。(详见闽教学〔2013〕17号文件要求)。
6.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调整而需要变更的,学校将在招生办网站公布变更内容。其他情况由学校研究决定。
上岗前的体检项目有哪些?公务员的体检项目又有哪些?
公务员体检标准出台
乙肝病毒携带者可担任公务员 50多种疾病不能录取为公务员
据中新社1月20曰电,据央视国际消息,今天,国家人事部和卫生部公布了====部门录用公务员的全国统一体检标准,首次对公务员体检健康标准予以明确限定。
这次颁布的新标准取消了在身体、外貌方面的具体规定。并明确,肝炎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担任公务员。另外,妇科病、色盲等多种疾病在新标准中也都没有被作为录用为公务员的限制条款。
卫生部医政司副司长王羽介绍说,这次规定了50多种疾病不能录取为公务员,比以前地方的标准有所放宽。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机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大动脉炎、血管闭塞性脉管炎、雷诺氏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淋巴肉芽肿、、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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