腰椎手术会引起癫痫吗-腰椎手术会影响月经吗
北京协和医院什么科最厉害
骨科:
邱贵兴,男,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协和医院外科学系主任,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生导师。
擅长治疗:骨科疑难病、人工关节、脊柱侧弯、脊柱后凸、强直性脊柱炎矫形、脊柱肿瘤、脊柱结核、椎管狭窄、脊柱滑脱、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关节置换。
翁习生,男,北京协和医院骨科主任,主任医师、教授。
擅长治疗:各种骨科疾病的诊治,尤其是关节疾病及骨科疑难病例的治疗,对骨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股骨头坏、血友病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髋关节发育不良、骨质疏松症、骨肿瘤切除后的关节重建等有丰富的经验。
皮肤科:
孙秋宁,女,北京协和医院皮肤科主任,主任医师,教授。
擅长治疗:感染性皮肤病、结缔组织病、硬皮病、面部皮肤病、过敏性皮肤病及等。
苑勰,女,北京协和医院皮肤科主任医师,教授。
擅长治疗:各类硬皮病及相关的免疫性疾病。
耳鼻喉科:
倪道凤,女,北京协和医院耳鼻喉科主任医师,教授。
擅长治疗:各种耳聋、耳鸣、耳鼻部疑难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包括先天性耳畸形的手术,各种中耳成形术,胆脂瘤切除同时行鼓室成形术,鼻内镜下鼻腔鼻窦手术,脑脊液耳鼻漏修补术,视神经减压术等鼻眼相关外科手术,耳鼻部肿瘤、前、中和侧颅底复杂解剖区域的疑难重症的手术等。
曹克利,男,北京协和医院耳鼻喉科主任医师,教授。
擅长治疗:以耳聋症为主的诊断、治疗和显微神经耳科手术,国内人工耳蜗手术权威。
肝脏外科:
黄洁夫,男,原卫生部副部长,北京协和医院肝脏外科主任,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生导师。
擅长治疗:腹部外科良恶性疾病,肝胆胰外科及疑难杂症的诊治。
毛一雷,男,北京协和医院刚脏外科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医师协会肝脏外科医师委员会副主任委员,2014年被评为北京协和医院十大最佳外科教授。
擅长治疗:肝胆外科疾病,同时治疗腹部外科复杂、疑难病例。
消化内科:
钱家鸣,女,北京协和医院消化内科主任,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擅长治疗:炎症性肠病(溃疡性结肠炎、克隆恩病),胰腺癌,胰腺炎,肠易激综合症等疑难杂症。
陆星华,女,北京协和医院消化内科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生导师。
擅长治疗:早期胃癌,胰胆疾病,炎症性肠病。
杨爱明,男, 北京协和医院消化内科副主任,主任医师、教授、硕士生导师。
擅长治疗:食管胃底静脉曲张,胃早期癌,胆石症,胰腺癌,慢性胰腺炎,胆管癌,ERCP,超声内镜,内镜下微创治疗。
基本外科:
赵玉沛,男,北京协和医院院长,北京协和医院基本外科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科学院院士。
擅长治疗:基本外科各种疾病的诊治;擅长胰腺、胆道、胃肠、甲状腺疾病尤其是胰腺疾病的外科诊治。
廖泉,男,北京协和医院外科学系副主任,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生导师。
擅长治疗:擅长胰腺、胆道、甲状腺疾病尤其是胰腺疾病的外科诊治。
张太平,男,北京协和医院基本外科副主任,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生导师。
擅长治疗:擅长胰腺、胆道、甲状腺疾病,尤其是胰腺疾病的外科诊治。
妇科:
郎景和,男,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协和医院妇产科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生导师。
擅长治疗:子宫内膜异位症,生殖道畸形的诊治,妇科肿瘤,疑难妇科疾病的诊治。
潘凌亚,女,北京协和医院妇科主任医师,教授、博生生导师。
擅长治疗:妇科肿瘤的诊治和手术。
何方方,女,北京协和医院妇科主任医师,教授。
擅长治疗:妇科内分泌和不育症的治疗。
儿科:
宋红梅,女,北京协和医院儿科主任,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生导师。
擅长治疗:儿童疑难病的诊治,特别是小儿风湿免疫病、肾脏病、感染性疾病以及部分遗传性疾病。
魏珉,女,北京协和医院儿科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生导师。
擅长治疗:小儿内科疾病,特别是肾脏病,风湿免疫病和糖原贮积症、肝豆状核变性、肾小管酸中毒、低磷抗D佝偻病等遗传代谢病。
鲍秀兰,女,北京协和医院儿科主任医师,教授。
擅长治疗:矮小儿童专科门诊、垂体侏儒症、新生儿行为测查及其应用、o—3岁早期教育和窒息儿、早产儿早期干预、脑瘫、新生儿行为神经测查、小儿发育和早期教育、小儿甲状腺疾病、垂体侏儒及其他原因引起的儿童矮小症、小儿癫痫、脑瘫、20项新生儿行为测定法(简称NBNA)、婴儿科学健身法、早期干预促进早产儿智力发育、新生儿神经行为测定。
神经内科:
崔丽英,女,北京协和医院神经内科主任,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生导师。
擅长治疗:运动神经元病、周围神经病、重症肌无力、肌病等神经系统疑难病症。
郭玉璞,男,北京协和医院神经科主任医师,教授。
擅长治疗:应用神经病理、肌病病理和周围神经病理诊断和治疗神经系统疾病。
吴立文,男,北京协和医院神经科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生导师。
擅长治疗:癫痫及各种发作性疾患、难治性癫痫术前评估及术后随诊。
变态反应科:
尹佳,女,北京协和医院变态反应科主任,主任医师、教授。
擅长治疗:各种过敏性疾病疑难病症的诊治,尤其擅长过敏性哮喘、过敏性休克、食物过敏、花粉症合并食物过敏、药物过敏和荨麻疹的病因学诊断与治疗。
泌尿外科:
李汉忠,男,北京协和医院泌尿外科学科带头人,大外科负责人,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生导师。
擅长治疗:肾上腺外科、泌尿男生殖系肿瘤、前列腺增生等疑难疾病诊治,尤其是嗜铬细胞瘤;擅长各种腹腔镜手术及机器人的腹腔镜手术。
李宏军,男,北京协和医院泌尿外科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生导师。
擅长治疗:辅助生殖技术、男性不育症的诊治、慢性前列腺炎、阳痿、与不症的治疗,尤其是男性更年期综合征的诊断与治疗。
重症医学科:
刘大为,男,北京协和医院重症医学科(ICU)主任,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生导师。
擅长治疗: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MODS)、严重感染和感染性休克、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急性肾功能衰竭、急性出血坏胰腺炎、严重创伤等多种危重病的治疗。
隆云,男,北京协和医院重症医学科(ICU)副主任,副主任医师、副教授。
擅长治疗:血流动力学,呼吸力学,重症病人的感染,血液净化治疗技术,重症病人的营养支持及重症病人镇静镇痛。
整形美容外科:
王晓军,女,北京协和医院整形美容外科主任,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生导师。
擅长治疗:擅长外耳再造;面部除皱;颌面部美容外科;腹壁会阴整形、吸脂隆胸等。
黄渭清,女,北京协和医院整形美容外科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生导师。
擅长治疗:面瘫、除皱、眼、鼻、耳、颏整形、隆乳、垂乳及腹壁松弛整形、乳房再造;吸脂;唇腭裂,外阴整形;体表肿瘤斑痣,顽固疤痕、软组织扩张。
风湿免疫科:
张奉春,男,北京协和医院内科学系主任,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生导师。
擅长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干燥综合征、类风湿关节炎、脊柱关节病、系统性血管炎等各种风湿免疫病。
曾小锋,男,北京协和医院风湿免疫科主任,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生导师。
擅长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干燥综合征、类风湿关节炎、脊柱关节病、系统性血管炎等各种风湿免疫病。
唐福林,男,北京协和医院风湿免疫科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特殊津贴。
擅长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干燥综合征、类风湿关节炎、脊柱关节病、系统性血管炎等各种风湿免疫病。
呼吸内科:
徐作军,男,北京协和医院呼吸内科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生导师。
擅长治疗:呼吸系统疾病,重点为弥漫性间质性肺病、结节病、肺部感染等。
肾内科:
李雪梅,女,北京协和医院肾内科主任,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生导师。
擅长治疗:各种肾小球与肾小管间质疾病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诊断与治疗,对疑难危重急性肾衰有一定的诊治经验。
李明喜,男,北京协和医院内科副主任,主任医师、教授。
擅长治疗:各种急慢性肾脏疾病,尤其是对糖尿病肾病,血液透析及肾移植的内科问题等有较深的认识。
血液内科:
周道斌,男,北京协和医院血液内科主任,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生导师。
擅长治疗:血液系统肿瘤(白血病、骨髓瘤和淋巴瘤等),自体及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
沈悌,男,北京协和医院血液科主任医师,教授、硕士生导师。
擅长治疗:血液系统肿瘤(白血病、淋巴瘤、骨髓瘤,骨髓增殖性疾病等)、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和血液病相关的其他内科疑难病。
内分泌科:
向红丁,男,北京协和医院内分泌科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协和医院糖尿病中心主任。
擅长治疗:内分泌和代谢性疾病。
邢小平,女,北京协和医院内分泌科主任,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生导师。
擅长治疗:内分泌和代谢性疾病。
肖新华,男,北京协和医院内分泌科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生导师。
擅长治疗:内分泌和代谢性疾病。
伍学焱,男,北京协和医院内分泌科垂体-性腺研究中心负责人,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生导师。
擅长治疗:个矮、生长发育异常、性腺生殖内分泌、男性生殖内分泌。
眼科:
赵家良,男,北京协和医院眼科主任医师,教授。
擅长治疗:眼科疑难病症的诊治,尤其是青光眼的诊断与治疗。
张顺华,女,北京协和医院眼科副主任, 副主任医师、 副教授 。
擅长治疗:复杂白内障处理,青光眼的药物、激光和手术治疗。
李莹,女,北京协和医院眼科角膜、眼库、眼表、准分子激光近视手术专业组组长,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生导师。
擅长治疗:屈光性近视手术(个性设计准分子激光近视矫正术、高度近视眼内有晶体眼晶体植入术)。各种屈光手术后并发症诊治,难治角膜病、结膜病,角膜移植手术、重症干眼等眼表疾病。
伤残鉴定等级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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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总则
1.1制定依据
1.1.1为解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的专门性问题,特制定本标准。
1.1.2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的实际,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为基础,科学划分残疾等级。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属于工作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不适用本标准。
1.3鉴定原则
1.3.1 鉴定应在伤及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治疗终结或状态稳定后进行。
1.3.2 鉴定应依据人体损伤后果或结局、残疾与损伤之间的关系,综合分析。
1.3.3 鉴定涉及原有伤病(残)时,应当说明与现有后果或结局的关系。
1.3.4 鉴定同一部位损伤涉及多项条款规定或两个部位以上损伤的,应分别鉴定残疾等级,以最高等级定级,两项等级相同者,最多晋升一级。
1.3.5 鉴定涉及未列入本标准的损伤类型,按照残疾等级划分依据,比照本标准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鉴定。
1.4 鉴定人及其权利、义务
1.4.1 鉴定人是指具有法医学鉴定人资格和法医临床学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1.4.2
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查阅案卷和病历,对被鉴定人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如鉴定材料不全或超出鉴定专业范围,鉴定人有权拒绝鉴定。
1.4.3 鉴定人应当科学、公正地进行鉴定,依法执行鉴定出庭和回避制度。
1.5残疾等级
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2分则
2.1 一级残疾
2.1.1 级重度智力障碍。
2.1.2 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1.3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2.1.4 三肢瘫(肌力1级)。
2.1.5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1.6 植物性生存状态。
2.1.7 迁延性昏迷状态。
2.1.8 呼吸困难Ⅳ级。
2.1.9 心功能Ⅳ级,或心功能Ⅲ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1.10 心脏移植术后。
2.1.11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2.1.12 小肠切除90%以上。
2.1.13 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1.14 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1.15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全身体表面积的90%以上。
2.2 二级残疾
2.2.1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
2.2.2 三肢瘫(肌力2级)。
2.2.3 截瘫或偏瘫(肌力1级)。
2.2.4 截瘫(肌力2级)伴二便失禁。
2.2.5 面部瘢痕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2.6 双眼球缺失。
2.2.7 双眼盲目5级。
2.2.8 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级。
2.2.9 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2.10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完全性缺损。
2.2.11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伴呼吸困难Ⅲ级。
2.2.12 肺功能重度损伤。
2.2.13 心功能Ⅲ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Ⅱ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2.14 重度肝功能损害。
2.2.15 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Budd-Chiari综合征。
2.2.16 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7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8 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9 四肢大关节中(如肩、髋、膝、肘、腕、踝)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2.20 二肢(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3 三级残疾
2.3.1 重度智力障碍。
2.3.2 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3.3 三肢瘫或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
2.3.4 截瘫、偏瘫(肌力2级)。
2.3.5 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2.3.6 面部瘢痕8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3.7 面部重度毁容。
2.3.8 双眼盲目4级。
2.3.9 一眼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盲目3级。
2.3.10 双眼视野≤8%(或半径≤5°)。
2.3.11 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或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3.12咽喉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3气管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4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3.15 心功能Ⅲ级。
2.3.16 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2.3.17 小肠切除3、4以上,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3.18 肝切除3、4以上。
2.3.19 胰腺全切除。
2.3.20 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3.21 双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上肢在肘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3.22 双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3.23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二肢功能完全丧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3.24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80%以上。
2.4 四肢残疾
2.4.1 三肢瘫或四肢瘫(二肢肌力3级)。
2.4.2 截瘫、偏瘫(肌力3级)。
2.4.3 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4.4 重度外伤性癫痫。
2.4.5 面部瘢痕6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4.6 双眼盲目3级。
2.4.7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视野≤24%(或半径≤15°)。
2.4.8 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2.4.9 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2.4.10 一侧上颌骨缺损1/2以上。
2.4.11 下颌骨缺损达6厘米以上。
2.4.12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不能张口。
2.4.13 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4 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5 一侧全肺切除。
2.4.16 一侧胸廓成形术(切除6根肋骨以上)。
2.4.17 双侧肺叶切除。
2.4.18 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
2.4.19 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4.20 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2.4.21 肝脏切除23以上。
2.4.22 胰腺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2.4.23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4.24 膀胱全切除。
2.4.25 双侧肾上腺缺失。
2.4.26 和双侧睾丸全部缺失。
2.4.27 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28 幼女双侧卵巢缺失或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29 幼女会阴、阴道严重损伤致瘢痕挛缩、畸形,手术难以修复。
2.4.30 双手十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4.31 双手掌缺失90%以上。
2.4.32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70%以上。
2.5 五级残疾
2.5.1 中度智力障碍。
2.5.2 单肢瘫(肌力1级)。
2.5.3 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2.5.4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5.5 双侧面神经完全麻痹。
2.5.6 重度尿崩症。
2.5.7 面部瘢痕4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5.8 面部中度毁容。
2.5.9 双眼低视力2级。
2.5.10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2.5.11 双眼视野≤32%(或半径≤20°)。
2.5.12 双耳听力损失≥81 dBHL。
2.5.13 两肺叶切除术。
2.5.14 肺叶切除后并胸廓畸形,伴呼吸困难Ⅱ级。
2.5.15 呼吸困难Ⅲ级。
2.5.16 肺功能中度损伤。
2.5.17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5.18 食管狭窄,仅能进流食。
2.5.19 全胃切除。
2.5.20 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
2.5.21 重度肛门失禁。
2.5.22 中度肝功能损害。
2.5.23 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2.5.24 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2.5.25 重度排尿障碍。
2.5.26 永久性膀胱造瘘。
2.5.27 神经源性膀胱残余尿≥50毫升。
2.5.28 阴径大部分缺失或严重畸形。
2.5.29 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5.30 双侧卵巢切除。
2.5.31 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闭锁。
2.5.32 环椎骨折脱位或枢椎齿突骨折,遗留脊髓压迫症状和体征。
2.5.33 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
2.5.34 双手掌缺失70%以上。
2.5.35 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
2.5.36 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
2.5.37 双足在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2.5.3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60%以上。
2.6六级残疾
2.6.1中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2.6.2四肢瘫(肌力4级)。
2.6.3单肢瘫(肌力2级)。
2.6.4不完全性失语。
2.6.5中度外伤性癫痫。
2.6.6脑脊液漏不能修补。
2.6.7双侧前庭功能完全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行走。
2.6.8面部瘢痕2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6.9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影响容貌。
2.6.10一眼低视力2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2.6.11一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上睑下垂部分遮盖瞳孔。
2.6.12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6.13双耳听力损失≥71 dBHL。
2.6.14上、下颌骨部分缺损致牙齿缺失12枚以上。
2.6.15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6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7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2.6.18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2.6.19心律失常安装起搏器后。
2.6.20食道狭窄,仅能进半流食。
2.6.21肝切除1/2以上。
2.6.22胰切除1/2以上。
2.6.23未成年人或青年脾切除。
2.6.24腹壁组织缺损大于腹壁的1/4。
2.6.25尿道瘘不能修复。
2.6.26睾丸损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2.6.27脊柱骨折畸形愈合,遗有颈部或胸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2.6.28双手十指缺失70%以上或功能丧失80%以上。
2.6.29双手掌缺失50%以上。
2.6.30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
2.6.31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
2.6.32肩、肘、腕关节中二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6.33髋、膝、踝关节中二个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6.34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50%以上。
2.7七级残疾
2.7.1轻度智力障碍。
2.7.2三肢瘫(肌力4级)。
2.7.3单肢瘫(肌力3级)。
2.7.4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7.5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7.6一侧面神经完全性麻痹。
2.7.7中度尿崩症。
2.7.8面部瘢痕形成30cm2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7.9面部轻度毁容。
2.7.10唇缺损累计长度大于上唇或下唇长度。
2.7.11外鼻部缺损2/3以上或严重畸形。
2.7.12一眼球缺失,或一眼球萎缩具有手术摘除适应征。
2.7.13双眼低视力1级。
2.7.14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2.7.15双侧耳廓缺失或极重度畸形。
2.7.16双耳损伤,一耳听力损失≥71dBHL,另一耳听力损失≥56dBHL。
2.7.17舌体缺失1/2以上。
2.7.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2.7.19器质性失音。
2.7.20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2.7.21一肺叶切除。
2.7.22肺功能轻度损伤。
2.7.2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2.7.24肝切除1/3以上。
2.7.25轻度肝功能损害。
2.7.26胰切除1/3以上。
2.7.27小肠(包括回盲部)切除1/2以上。
2.7.28结肠大部分切除。
2.7.29肾功能 不全代偿期。
2.7.30一侧肾切除。
2.7.31肾损伤性高血压。
2.7.32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改道术。
2.7.33膀胱大部分切除术。
2.7.34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7.35子宫全切除或次全切除。
2.7.36阴道瘢痕狭窄(不能通过两横指)。
2.7.37骨盆环骨折畸形愈合,遗有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8cm以上。
2.7.38双手十指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60%以上。
2.7.39双手掌缺失30%以上。
2.7.40肩、肘腕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7.41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40°或旋转>40°
2.7.42下肢骨折,遗有8cm以上短缩畸形。
2.7.43髋 、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7.44双足十趾缺失75%以上或十趾功能完全丧失。
2.7.45一足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2.7.46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0以上。
2.8八级残疾
2.8.1轻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明显受限。
2.8.2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2.8.3动眼神经完全性麻痹。
2.8.4双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2.8.5面部瘢痕20cm 2 以上,影响容貌。
2.8.6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影响容貌。
2.8.7鼻尖及一侧鼻翼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2.8.8一眼盲目4级,或视野半径≤5°。
2.8.9双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2.8.10双眼视野≤64%(或半径≤40°)。
2.8.11双眼偏盲。
2.8.12双侧耳廓缺失或重度畸形70%以上。
2.8.13一耳听力损失≥9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56dBHL。
2.8.14双侧颞下颌关节损伤,张口困难Ⅱ度。
2.8.15牙齿脱落14枚以上。
2.8.16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8.1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8.18肺段切除。
2.8.19心功能Ⅱ级。
2.8.20器质性心律失常。
2.8.2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2.8.22食管重建术。
2.8.23胃大部分切除。
2.8.24小肠切除1/3以上,保留回盲部。
2.8.25胆道损伤,胆肠吻合。
2.8.26胰切除1/3以下。
2.8.27脾摘除(成年人)。
2.8.28结肠切除1/2以上。
2.8.29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瘘。
2.8.30 尿道狭窄需定期扩张。
2.8.31一侧肾上腺缺失。
2.8.32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2.8.33阴径头完全缺失。
2.8.34女性双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2.8.35双侧输卵管缺损不能修复。
2.8.36脊柱两个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均大于12者。
2.8.37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遗有功能障碍。
2.8.38骨盆环、髋臼骨折畸形愈合导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6cm以上。
2.8.39双手十指缺失25%以上或功能丧失40%以上。
2.8.40双手掌缺失20%以上。
2.8.4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2.8.42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骨折,成角>30°或旋转>30°。
2.8.43一下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2.8.44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2.8.45一长骨骨折后骨折不愈合。
2.8.46一长骨骨折后并发慢性骨髓炎不愈。
2.8.47股骨头缺血坏。
2.8.48四肢大关节中一关节行人工关节置换术,遗留功能障碍。
2.8.49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75%以上。
2.8.50双侧足弓结构破坏。
2.8.51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以上。
2.9九级残疾
2.9.1单肢瘫(肌力4级)。
2.9.2颅盖骨缺损25cm2以上。
2.9.3轻度外伤性癫痫。
2.9.4脑组织疻发切除术。
2.9.5颅内异物经手术治疗。
2.9.6滑车神经、三叉神经、外展神经麻痹。
2.9.7轻度尿崩症。
2.9.8瘢痕性秃以达头皮面积50%以上。
2.9.9面部瘢痕15cm2以上,影响容貌。
2.9.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影响容貌。
2.9.11双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9.12一侧鼻翼缺失或严重畸形。
2.9.13上唇或下唇缺损1/3以上,或上、下唇缺损累计超过上唇的1/2以上。
2.9.14一眼低视力2级。
2.9.15一侧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2.9.16双眼睑部分遮盖瞳孔或畸形,影响容貌或功能。
2.9.17复视伴一眼位偏斜20以上,或眼球内陷5mm以上。
2.9.18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高眼压。
2.9.19一耳缺失或畸形8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40%以上。
2.9.20一耳听力损失≥7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41dBHL。
2.9.21牙齿脱落7枚以上。
2.9.22舌体缺失13以上。
2.9.23器质性声音嘶哑。
2.9.24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2.9.25支气管成形术。
2.9.26 5根以上肋骨骨折。
2.9.27呼吸困难Ⅱ级。
2.9.28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2.9.29心脏异物经手术治疗。
2.9.30食道部分切除术后不影响进食。
2.9.31胃部分切除。
2.9.32肝切除13以上。
2.9.33胆道修补术。
2.9.34胆囊切除。
2.9.35胰修补术。
2.9.36脾脏部分切除。
2.9.37小肠切除小于13。
2.9.38腹壁缺损10cm2以上。
2.9.39轻度肛门失禁。
2.9.40一侧肾部分切除。
2.9.41输尿管修补术。
2.9.42膀胱部分切除。
2.9.43尿道修补术。
2.9.44一侧睾丸切除。
2.9.45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9.46一侧输卵管切除,或一侧卵巢切除。
2.9.47阴道成形术。
2.9.48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
2.9.49颈椎骨折、脱位,遗有颈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5mm、角度位移>11°。
2.9.50腰椎骨折、脱位,遗有腰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mm、角度位移>10°,或第五腰椎与骶椎发生水平位移>4mm、角度位移>12°。
2.9.51椎体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23以上。
2.9.52骨盆环、髋臼骨折,遗有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4cm以上。
2.9.53骨盆骨折、脱位,遗有耻骨联合分离合并骶髂关节脱位。
2.9.54双手指缺失10%或功能丧失20%以上。
2.9.55双手掌缺失10%以上。
2.9.56上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2.9.57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2.9.58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2.9.59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20°或旋转>20°。
2.9.60下肢骨折,遗有4cm以上短缩畸形。
2.9.61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断裂,遗有膝关节不稳。
2.9.62髋、膝、踝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2.9.63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
2.9.6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
2.9.65双足十趾缺失25%或功能丧失50%以上。
2.9.66一侧足弓结构破坏。
2.9.67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2.10十级残疾
2.10.1边缘智能状态。
2.10.2人格改变。
2.10.3颅骨缺失6cm2以上。
2.10.4颅脑损伤经开颅手术治疗(单纯减压术除外)。
2.10.5脑脊液漏修补术后。
2.10.6双侧前庭功能障碍。
2.10.7颅内异物。
2.10.8头皮损伤瘢痕形成或无毛发,面积达40cm2以上。
2.10.9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10cm以上。
2.10.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cm2以上 。
2.10.11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2.10.12一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10.13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1cm以上,影响容貌。
2.10.14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度,12牙冠以上。
2.10.15面颅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
2.10.16一眼低视力1级,或视野半径≤20°。
2.10.17一侧上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2.10.18一侧眼睑畸形,影响容貌及功能。
2.10.19双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
2.10.20外伤性复视伴眼球运动受限或内 陷2mm以上,或外伤性斜视15°以上。
2.10.21一眼角膜移植术,或外伤后无虹膜,或睫状体脱离术后低眼压。
2.10.22一眼外伤性白内障,须手术治疗。
2.10.23外伤性青光眼,需药物维持治疗。
2.10.2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
2.10.25一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以上。
2.10.26一耳听力损失≥56 dBHL。
2.10.27颞下颌关节损失,张口困难Ⅰ级。
2.10.28牙齿脱落4枚以上。
2.10.29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2.10 十级残疾
2.10.30 2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愈合。
2.10.31 2肋以上缺失。
2.10.32胸导管损伤。
2.10.33肺修补术或异物经手术治疗。
2.10.34膈肌修补术。
2.10.35食道、胃、肠修补术。
2.10.36肝、脾修补术。
2.10.37肾修补术。
2.10.38轻度排尿障碍。
2.10.39膀胱修补术。
2.10.40一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
2.10.4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2.10.42子宫、卵巢、输卵管修补术。
2.10.43枢椎齿突骨折。
2.10.44颈椎骨折后遗有后纵韧带骨化。
2.10.45脊椎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
2.10.46椎体骨折(压缩性、撕脱性骨折除外)。
2.10.47骨盆骨折畸形愈合。
2.10.48双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丧失5%以上。
2.10.49一手掌缺失5%以上。
2.10.50上肢骨折,遗有2cm以上短缩畸形。
2.10.5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10.52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2.10.53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转>10°。
2.10.54下肢骨折遗有短缩畸形。
2.10.55一侧髌骨切除。
2.10.56一侧半月板切除。
2.10.57一侧膝关节附韧带完全断裂。
2.10.58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10°,或反屈畸形。
2.10.59未成年人长骨骨骺骨折。
2.10.60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10.61双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丧失25%以上。
2.10.62体内大量异物存留。
2.10.63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脑损伤的问题
(四)诊断 通过病史询问、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迅速明确诊断。
1.病史:主要包括:(1)受伤时间、原因、头部外力作用的情况。(2)伤后意识障碍变化情况。(3)伤后作过何种处理。(4) 伤前健康情况,主要了解心血管、肾与肝脏重要疾患等。
2.体格检查:伤情危重者,只作扼要检查。
(1)意识障碍的程度和变化是判断伤情的重要方面。(2)头部检查,注意头皮损伤,耳鼻出血及渗液情况,(3)生命体征(呼吸、脉搏、血压和体温)要作重点检查,以了解颅内压增高,延髓功能状态以及有无休克等。(4)瞳孔应注意对比双侧大小、形状和对光反应情况。(5)运动和反射改变。
3.辅助检查:
(1)颅骨X线平片:只要病情允许应作常规检查,照正、侧位片或特殊位。开放伤更有必要,以便了解颅骨骨折部位、类型及颅内异物等情况。
(2)腰椎穿刺:以了解脑脊液压力和成分改变,但对已有脑疝表现或疑有颅后凹血肿者应视为禁忌。
(3)超声波检查:对幕上血肿可借中线波移位,确定血肿定侧,但无移位者,不能排除血肿。
(4)脑血管造影:对颅内血肿诊断准确率较高,是一项可靠的诊断方法。
(5)电子计算机断层(CT)和磁共振(M.R)检查,对颅脑损伤诊断,是目前先进的检查技术。
(五)治疗
1.轻型:以卧床休息和一般治疗为主,一般需卧床1~2周,注意观察生命体征,意识和瞳孔改变,普通饮食。多数病人经数周后即可正常工作。
2.中型:绝对卧床休息,在48小时内应定期测量生命体征,并注意意识和瞳孔改变,清醒病人可进普通饮食或半流质饮食。意识未完全清醒者由静脉输液,总量每日2000毫升左右。颅内压增高者给予脱水治疗,合并脑脊液漏时应用抗菌素。
3.重型:
(1)保持呼吸道通畅:病人由于深昏迷,舌后坠、咳嗽和吞咽机能障碍,以及频繁呕吐等因素极易引起呼吸道机械阻塞,应及时清除呼吸道分泌物, 对预计昏迷时间较长或合并严重颌面伤以及胸部伤者应及时行气管切开,以确保呼吸道通畅。
(2)严密观察病情,伤后72小时内每半小时或1小时测呼吸、脉搏、血压一次,随时检查意识,瞳孔变化,注意有无新症状和体征出现。
(3)防治脑水肿,降颅内压治疗:
①卧位:除休克者外头高位。
②限制入量,每24小时输液量为1500~2000毫升,保持24小时内尿量至少在600毫升以上,在静脉输给5~10%葡萄糖溶液的基础上,纠正水盐代谢失调,并给予足够的维生素,待肠鸣音恢复后即可鼻饲营养。
③脱水治疗:目前常用的药有渗透性脱水药和利尿药两类。常用供口服的药物有:①双氢氯噻嗪25~50mg,日3次;②乙酰唑胺250mg,日3 次;③氨苯喋啶50mg,日3次;④速尿20~40mg,日3次;⑤50%甘油盐水溶液60ml,日2~4次。常用供静脉注射的制剂有:①20%甘露醇 250ml,快速滴注,每日2~4次;②30%尿素转化糖或尿素山梨醇溶液200ml,静脉滴注,每日2~4次;③速尿20~40mg,肌肉或静脉注射,日1~2次,此外,也可用浓缩2倍的血浆100~200ml静脉注射;20%人血清白蛋白20~40ml静脉注射,对消除脑水肿,降低颅内压有效。
④持续脑室外引流或对进行颅内压监护的病例间断地放出一定量的脑脊液,或待病情稳定后,腰穿放出适量脑脊液等。
⑤冬眠低温疗法:体表降温,有利于降低脑的新陈代谢,减少脑组织耗氧量,防止脑水肿的发生和发展,对降低颅内压亦起一定作用。
⑥巴比妥治疗:大剂量戊巴比妥或硫喷妥钠可降低脑的代谢,减少氧耗及增加脑对缺氧的耐受力,降低颅内压。初次剂量为3~5mg/kg静脉滴注,给药期中应作血内药物浓度测定。有效血浓度为25~35mg/L。发现颅内压有回升时应即增补剂量,可按2~3mg/kg 计算。
⑥激素治疗:地塞米松5~10mg静脉或肌肉注射,日2~3次;氢化可的松100mg静脉注射,日1~2次;强地松5~10mg口服,日1~3次,有助于消除脑水肿,缓解颅内压增高。
⑦辅助过度换气:目的是使体内CO2排出,据估计动脉血CO2分压每下降0.13kPa(1mmHg),可使脑血流递减2%,从而使颅内压相应下降。
(4)神经营养药物的应用这类药物有:克脑迷、谷氨酸、三磷酸腺苷(ATP)、细胞色素C、辅酶A、氯酯醒、胞二磷胆碱,γ一氨酪酸等。可按病情选用或合并应用。一种比较多用的合剂是:细胞色素C15~20mg。辅酶A50μ、三磷酸腺苷20~40mg、正规胰岛素6~10μ、维生素B650~100mg,维生素C1g和氯化钾1g 加入10%葡萄糖溶液500ml中,称为能量合剂作静脉滴注,每日1~2剂,10~15日为一疗程。
(5)手术治疗:其目的在于清除颅内血肿等占位病变,以解除颅内压增高,防止脑疝形成或解除脑疝。手术包括:颅骨钻孔探查、血肿清除术和脑组织清创减压术。①颅内钻孔探查,血肿清除术应注意:1,确诊后迅速手术。正确选择钻孔部位,常用的钻孔部位(图4-19)据损伤机理,瞳孔散大侧别,可能发生的血肿类型等安排钻孔先后顺序。2,钻孔前应作好骨瓣开颅设计(图6-20),以便血肿清除和止血(4-21)。3,注意多发血肿存在的可能,力求勿遗留血肿。②清创、减压术:对脑挫伤、脑水肿严重者应进行清创、减压术(图4-19)。
(6)防止并发症,加强护理:早期应以预防肺部和尿路感染为主,晚期则需保证营养供给,防止褥疮和加强功能训练等。
二、开放性脑损伤
开放性脑损伤分火器伤与非火器伤两类。平时以后者为多见,如刀、斧砍伤等,战时由各种火器造成,两者处理原则基本一致。唯火器性脑损伤的伤情一般更复杂,更严重。
59401.jpg (15071 字节)
59402.jpg (15569 字节)
图4-19 常用的钻孔探查位置
图4-21 骨瓣开颅切口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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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切口 (2) 血肿清除和止血
图4-20 硬脑膜外血肿清除术
(一)火器性颅脑损伤的分类:
1.非穿透伤:占火器伤总数的70%,其包括头皮软组织损伤、开放性颅骨骨折,但硬脑膜完整,少数亦可合并脑挫伤或颅内血肿。
2.穿透性:占火器伤总数的30%左右,有头皮损伤、颅骨骨折、硬脑膜破裂、脑组织损伤较严重, 常合并血肿,其亡率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初期为49.3~60.6%,后期约30%。第二次世界大战时降至15%。近年的亡率仍在10%以上,亡原因为:①脑部重要区域损伤;②并发颅内血肿;③合并伤与休克;④颅内感染等。据伤道形状可分为(图4-22)。
(1)盲管伤:弹片或枪弹等射入物,停留在颅腔内,一般在射入口或伤道近段常有许多碎骨片,而金属异物存留的伤道远端。伤道长短不一,短者1~2cm,长者相当于颅腔的纵径或横径,甚至异物至对侧内板折回,形成反跳性伤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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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切口 (2) 切除范围示意 (3) 切除后
图 4-21 脑内减压术
(2)贯通伤:多系枪弹致伤,有入口和出口,颅内可无金属异物,出口处骨折范围广,脑挫伤和血管损伤常较入口处损伤严重。碎骨片多留在出口外的头皮软组织内。脑损伤广泛而严重,是穿透伤中亡率最高者。
(3)切线伤: 枪弹切线擦过头部,造成头皮、颅骨和脑组织沟槽形创伤。金属异物已飞逸、碎骨片分散于脑浅部,脑损伤区狭长,脑膨出和癫痫的发生率较高。
(二)损伤机理和病理:高速的弹片或枪弹等投射物穿透脑膜入颅后,在脑内形成伤道。伤道脑的病理改变为:(1)原发伤道区:指伤道中心区,内含有毁损与液化的脑组织碎块,出血和血块。颅骨碎片,头发,泥沙及弹片或枪弹等。碎骨片常位伤道近端。弹片或枪弹则位于伤道远侧。损伤的脑膜、脑血管和脑组织出血,易在伤道形成硬膜外,硬膜下,脑内或脑室血肿。伤道内血肿的部位,可位于近端,中段和远端。(2)其外周为脑挫裂伤区:是由于高速投射物穿入颅腔后的瞬间,在脑内形成暂时性空腔,产生超压现象,冲击波向周围脑组织传递,使脑组织顿时承受高压和相继的负压作用而引起脑挫裂伤。病理征象表现为点状出血和脑水肿带。(3)位于脑挫裂伤区周围为脑震荡区。脑组织在肉眼或一般光学显微镜下无明显病理改变可见,但可出现暂时性功能障碍。在脑伤后尚可迅速出现脑血循环和脑脊液循环障碍、脑不肿和血肿。并可合并颅内感染,引起颅内压增高等,使病理改变复杂化。上述病理改变大致分为急性期,炎症反应期和并发症期三个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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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22 几种不同的火器性颅脑损伤的形式
1.切线伤 2.盲管伤 3.颅内反跳伤 4.颅外反跳伤 5.对穿伤
(三)临床表现 特点有:(1)意识障碍:初期多有昏迷,但也有局部脑损伤虽重,有时不出现昏迷。伤后出现中间清醒或好转期或初期无昏迷,以后出现进行性意识障碍,再转入昏迷者,多有颅内血肿可能。类似表现如出现在后期,应考虑脑脓肿。长期昏迷者,多因广泛脑挫裂伤,脑干伤或长期脑缺氧致继发性脑损害。严重合并伤、多发伤、休克、呼吸道阻塞、缺氧、感染中毒等,均可使脑部伤情加重以致昏迷加深。部分伤员尚可出现精神障碍。(2)生命体征:重型伤员,多数伤后立即出现呼吸、脉搏、血压变化。伤及脑干者,可早期发生呼吸紧迫,缓慢或中间歇性呼吸。脉搏转为徐缓或细速,脉率不整与血压下降等中枢衰竭征象。伤后呼吸慢而深,脉搏慢而有力,血压升高等改变是颅内压增高,脑受压和脑疝的危象。常示有颅内血肿。开放伤引起外出血,大量脑脊液流失,可引起休克、衰竭。同时应注意查明有无胸、腹伤、骨折等严重合并伤。伤后出现高热,除丘脑下部损伤外,要警惕颅内感染,肺炎和尿路感染等并发症。伤后全身衰竭时,虽有上述感染,体温不一定升高。(3)眼部征象:一侧幕上血肿,常出现病侧瞳孔进行性散大。脑干伤时,瞳孔可缩小、扩大或时大时小。颅后凹血肿早期很少瞳孔变化而生命体征变化较明显。(4)运动、感觉与反射障碍,取决于具体伤情。(5)颅内压增高,早期由于颅内血肿、急性脑水肿和颅内感染。晚期主要由于脑脓肿所致。(6)脑膜刺激征:常因颅内出血、感染、颅内压增高引起,也应注意颅颈部伤的可能。
(四)诊断:要迅速明确颅脑伤性质和有无其他部位的合并伤。要强调头颅X线检查:对了解伤道情况,确定颅内异物的性质、数目、位置等很有必要,对指导清创手术进行也有重要作用。对疑有颅内感染者,可进行腰穿和脑脊液检查。对脑伤后存在的并发症尚可按具体情况选择诊断方法,包括脑超声波检查、脑血管造影、CT和MR脑扫描等检查。
(五)处理
1.急救和后送:(1)保持呼吸道通畅,防止窒息,为此病人宜取侧俯卧位。(2)迅速包扎头部和其他部位伤口,减少出血,有脑膨出时,用敷料绕其周围,保持脑组织以免污染和增加损伤。(3)防止休克:对休克伤员,应查明原因及时急救处理。(4)紧急处理危及生命的颅内血肿。(5)应用抗菌素,并常规注射破伤风抗毒素。
2.颅脑清创:颅脑火器伤不论是穿透伤或非穿透伤,原则上均应早期彻底清创。其目的是将污染的开放伤口经清创后变成清洁的闭合伤,从而减少脑脊液漏、脑膨出与颅内感染的机会,并减少脑疤痕形成与日后发生癫痫的机会。
(1)分期处理:按清创处理的时限分:早期、延期和晚期。
早期处理(伤后3日内),创伤尚无明显感染,一般按彻底清创的原则进行。
延期处理(伤后4~6)日,创伤尚无明显感染者,仍适于彻底清创,已有明显感染者,应清理伤道并予引流。待感染局限后再行二期手术。
晚期处理(7日以上),创伤多已有明显感染或化脓,宜于扩大骨窗,清除碎骨片,引流伤道,以后再行二期处理。
(2)清创术原则与方法(图4-23):(1)头皮软组织予切除不整齐与挫烂部分,按“S”形扩大原伤口,将头皮下层组织中之头皮,污物予清除,电凝止血,间断缝合帽状腱膜及头皮,皮下置引流1~2日。头皮缺损可采用整形方法修复。(2)颅骨处理时需显露骨折中心部份及其周围区,逐块摘除游离的和凹陷的碎骨片,清除污物,异物和血块,使之成为整齐的园形或卵园形骨窗。如存在硬膜外血肿,需扩大骨窗血肿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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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理伤道浅部 (2) 伤道深部清创 (3) 冲洗脑伤
图 4-23 脑清创术
除,同时应检查硬脑膜有无破损,内在有无血肿。以决定是否切开硬脑膜探查。(3)穿透伤,将硬脑膜破损边缘修理,或切开扩大显露,以脑压板或牵开器扩大伤道,吸除伤道内和伤道壁失活的脑组织,血块及异物,确实止血。对过深难以达到的金属物,不强求在一期清创中摘除,对可达到的金属异物可直接或用磁性导针吸出。经清创后脑组织应较术前塌陷并出现脑搏动。如清创后,脑组织仍然膨出,无脑搏动。可能清创尚不彻底,伤道远端可能还有血肿或异物,需查明原因处理。彻底清创后,原则上严密缝合硬脑膜。
3.特殊类型伤的处理:
(1)静脉窦损伤:以上矢状窦损伤最多,横窦,窦汇次之,可分部分撕裂和完全断裂两种。术前充分准备,备血至少2000~3000ml。手术时,应在骨折周边钻孔,将其四周咬除一圈骨质,在窦两侧作牵引线,并准备好肌肉或筋膜片,然后将刺入窦内的骨片或金属异物摘除,在吸引下看清伤情,小破口可行缝合,难以缝合者可用肌肉或筋膜片覆盖压迫5~10分钟,如不再出血可将其缝合固定于硬脑膜。上矢状窦前1/3断裂,不易修补时可以结扎,中或后 1/3段断裂,尽可能修复,可用人造血管或自体大隐静脉吻合,处理确有困难,且有出血致危险时,不得已才结扎。横窦最好避免结扎。
(2)颅面伤:其主要并发症是脑脊液漏和颅内感染。颅底入口处颅内血肿发生率高。各气窦中以额窦损伤机会多。乳突窦。筛窦、蝶窦及上颌窦也可受累。X线摄片,颅内未见骨折片,临床又无急需手术指征者,应严密观察病情。如颅内有骨片,需经头盖部开颅,探查颅底入口处,清除颅内血肿,骨片及失活的脑组织。取出窦内骨片,刮尽窦壁粘膜,用肌片填塞窦腔,缝合硬脑膜。蝶窦伤时多经鼻入路刮除窦壁粘膜,以肌片填塞。面部伤道亦同时清创。
(3)脑室伤:常有大量脑脊液从创口流出,脑室内有出血,深昏迷,持续高热,颈强直,伤情多较重。清创时应清除脑室内血块,摘除移动的金属异物,反复以生理盐水冲洗,术后脑室持续引流,一般3天左右拔管。
三、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的防治
(一)外伤性颈内动脉海绵窦瘘,颅底骨折或异物直接损伤颈内动脉海绵窦段及其分支,动脉血由破口直接注入海绵窦内所致。典型症状:①搏动性突眼;②颅内杂音,压迫颈动脉杂音减弱或消失;③眼球运动障碍;④球结合膜水肿、充血。治疗:目前采用可脱离性球囊导管栓塞瘘口,保持颈内动脉通畅的治疗为最佳方法。也可采用肌片“放风筝”法,弹簧栓塞法等以达到栓塞瘘口,保持颈内动脉通畅的目的。
(二)外伤性动脉性鼻出血:颅底骨折伤及颈内动脉、蝶腭动脉或筛动脉可引起难以制止的动脉性鼻出血。(1)颈内动脉海绵窦段破裂引起的鼻出血表现为头部伤,一眼或双眼失明和严重鼻衄。紧急处理:鼻腔填塞止血,对有休克者给予输血,输液补充血容量。严重者需行手术治疗:可用颈动脉结扎术或颈内动脉假性动脉瘤孤立术或蝶窦填塞术。(2)蝶腭动脉或筛动脉损伤引起的鼻出血。亦可行蝶腭动脉或颈动脉结扎术。术前均需根据临床表现和颈动脉造影明确病变部位才能正确有效的处理。
(三)脑膨出:一般可分早期脑膨出和晚期脑膨出。①早期脑膨出(一周内),多系广泛脑挫裂伤,急性脑水肿,颅内血肿或早期并发颅内感染等因素引起。经对症治疗,解除颅内压增高后,膨出的脑组织可回复颅腔内,脑功能不致明显损害,可称为良性脑膨出;②晚期脑膨出(一周以上)。多因初期清创不彻底,颅内骨片异物存留,引起脑部感染,脑脓肿,或亚急性,慢性血肿等,使颅内压增高所致。膨出的脑组织如发生嵌顿、感染、坏,亦可影响邻近的未膨出的脑组织发生血液循环障碍,形成恶性脑膨出或顽固性脑膨出。处理时应将脑膨出部以绵圈围好,妥加保护并用脱水及抗菌素治疗,因血肿或脓肿所致应予清除。
(四)脑脓肿:是脑穿透伤常见并发症和后期亡原因之一。清创不彻底者,脓肿的发生率约为10~15%,所以早期彻底清创是预防脓肿发生的关键措施。处理:应及时手术治疗,早期脓肿应将伤道扩大引流,清除异物。重要功能区的脓肿先行穿刺抽脓。晚期脓肿可连同异物及窦道一并切除。
(五)外伤性癫痫:多见于颅脑穿透伤后,任何时期均可发生,但以伤后3~6月发病率最高。早期发作与脑挫伤,脑水肿,血肿及凹陷骨折有关。晚期发作多因脑脓肿,脑疤痕和脑萎缩等引起。临床以局限性发作为主,亦可呈大发作。一般以内科治疗为主,可选用苯巴比妥、苯妥英钠、米苏林、朴癫酮等。亦可针对病因进行相应的手术治疗。
(六)颅骨骨髓炎 常由颅骨开放骨折,清创不及时或不彻底所致。早期局部红肿热痛并有脓性分泌物。晚期形成慢性窦道,硬膜外炎性肉芽组织或脓肿,X线片示有骨或骨缺损边缘有破坏。处理:急性期应用抗菌素使感染得到控制和限局。晚期应切除窦道,摘除骨,清除硬膜外肉芽组织和脓液。
(七)颅骨缺损:开放性颅脑伤清创术或闭合性颅脑损伤去骨办减压术后,可遗留颅骨缺损。直径3cm以上,临床有头晕、头痛,有时还引起恶心、呕吐与癫痫。且患者有怕碰伤等不安全感。位于额部影响面容等均须修补。一般伤口愈合后3个月即可修补,感染过的伤口须延至伤后半年以上。凡近期有感染,清创不彻底,或颅内压仍高而有脑膨出者均暂不宜修补。
(八)颅脑伤后综合征:颅脑伤后,不少病人可留有某些神经方面或精神方面障碍的表现,统称为颅脑损伤综合征。又称之为脑外伤后遗症、脑震荡后遗症、脑外伤神经官能症,病名不一,说明对此症尚缺乏统一认识和诊断标准。其发病机理可能系在脑的轻度器质性损伤和病理改变(脑点片状出血,脑水肿,脑小软化灶和轻度脑萎缩)的基础上,附加病人思想和精神因素所致。病人主诉经常有头昏,头痛,恶心,厌食,疲劳,易激动,耳鸣,多汗,心悸,记忆力减退,精神萎糜,失眠,性功能减退,月经失调等。症状时轻时重,与精神情绪状态有一定关系,病人主诉常多于神经系统阳性体征。有时虽查出一些轻微征象,也难以定位。其中一些伤员可能脑电图轻度或中度异常,CT脑扫描可有轻度脑萎缩等。处理:预防和治疗同等重要。伤后急性期伤员安静卧床休息,勿过多思考问题,暂停阅读长篇读物等。急性期过后,可让伤员早期活动。对存在的临床症状给予适当的镇静和镇痛剂,关心体贴伤员痛苦,以解除伤员思想上对所谓“后遗症”为不能治愈的紧张和忧虑,适当的进行一些体疗,气功,太极拳等,配合中医活血化瘀药物的治疗,症状有了进步就鼓励伤员逐渐转入正常的生活、学习和工作。
左腿发麻应该怎么办?
这种神经异常有可能是神经源性的损伤,也有可能是周围神经的病变。
神经源性损伤最常见的是腰椎间盘突出症,腰椎间盘突出症是由于长时间的姿势不当导致腰椎周围的肌肉紧张,继而进一步的松弛、腰椎不稳,出现椎间盘突出压迫神经造成腰痛、屁股痛、屁股麻、腿麻等症状。
1、神经炎、神经根炎以及多发性周围神经病。
病因常可见于腰椎间盘突出坐骨神经根的压迫;也可见于糖尿病周围神经损害、营养代谢障碍性疾病、冷热刺激以及外伤等。
2、左腿麻木也可见于脊髓疾患。
如急性或慢性脊髓炎、慢性脊膜脊髓炎、脊髓肿瘤的压迫。
3、也可见于脑部疾患。
脑血管病,常常在躯体的某一部位如上肢、下肢、手部、面部出现感觉异常,常常是偏瘫或单瘫的先兆;也可是神经功能恢复期的征兆。
4、也可见于限局性癫痫发作。
5、除神经系统疾病以外,还可见于血栓闭塞性脉管炎、酸碱失衡等。
早期的腰椎间盘突出症可以通过药物保守治疗,包括止痛,松弛肌肉,还有营养神经。严重的腰椎间盘突出症,保守治疗没有效果,需要手术治疗。至于周围神经病变的有可能是神经纤维瘤等神经的问题。鉴别到底是神经源性损伤还是周围神经病变可以通过肌电图来实现。
左腿麻木需要去查一下腰椎间盘和脑血管看看是否正常,找出病因之后再进行对症治疗,在这期间注意不要吃辛辣和过于刺激性的食物,不能喝酒,不能抽烟,要多吃一些新鲜的蔬菜和水果补充维生素,增加身体的免疫力,会有利于促进身体的恢复,期间不要熬夜和劳累。
我是神经科魏健,欢迎关注,同时如有相关问题可在下方评论,或者私信给我,我会为大家解答。
第一:查一下中枢神经(头部),是不是有结果堵塞压迫神经。第二:查一下腰间盘是不是突出压迫左腿神经。第三:查一下座骨神经。总之,应该立即到医院检查。
我现在左脚腿麻我该怎么办?
站起来走两步!
拐了拐了!!
拐到沟里去了!!
咨询只能提供参考,最终想自己心里放心,还是要去医院进一步检查确诊。相关科室涉及骨科和神经内科。
引起腿麻可能的原因:
1.腰椎间盘突出症压迫神经:一般除了腿麻还会出现腰痛和下肢的放射痛,有的只出现下肢的麻木。受累的神经和麻木疼痛区域(见表:L3、4表示腰3、腰4椎间盘突出,L5、S1表示腰5、第一骶骨椎间盘)。
腰椎间盘突出一般直腿抬高试验出现阳性。直腿抬高试验的检查方法为:患者仰卧,检查者一手扶住患者膝部,使其保持伸直,另一侧扶住足跟渐渐抬高肢体,先检查健侧,记录抬高的最大角度,然后同法检查患侧,记录患肢产生放射痛时的抬高角度。此外,患者仰卧,保持膝关节于伸直位,渐渐抬高患肢到一定程度时,出现下肢放射痛,然后降低患肢高度,可使放射痛消失。此时将患肢的踝关节突然背屈,如果引起下肢放射痛即为直腿抬高试验加强试验阳性。(图)
2.长期糖尿病的病人出现周围神经的损伤可能出现腿麻。
3.某些周围神经的疾病:比如格林巴利综合征,它的一个比较经典的症状出现手套袜套样感觉异常。就是脚上像穿了一双袜子一样。
我是医心雕龙,我来回答!我现在左脚腿麻我该怎么办?
脚麻这个问题其实很多人都有,尤其是一些做时间长的人,往往会出现下肢的麻木,但这往往都是正常的情况,与下肢血管受压缺血有关,一般休息后都可好转,但有一些脚部的麻木却不这么简单,很有可能是身体出现了病变,尤其是神经方面的病变,此时一定不能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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